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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轻工业学校及周边地块开发项目核准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轻工学校及周边地块开发项目经我委常发改〔2010〕232号核准,鉴于目前该项目一期工程在建而二、三期工程尚未开工,且二、三期工程的建设方案均发生重大调整。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和市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2007〕出字第120号)和相关补充协议及附件,市规划局2011年8月1日审定的“轻工业学校及周边05地块(泰和之春苑)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调整)”,天宁区环保局2010年5月5日和2011年8月25日出具的环评意见等,原则同意调整该项目二、三期工程建设方案。
二、调整后的二、三期工程用地14.26公顷,其中小学用地3公顷。地上总建筑面积340163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247912平方米、公共建筑72252平方米、小学20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09858平方米。
三、调整后的二、三期工程估算总投资202913 万元。资金来源由你公司自筹解决。
四、该项目一期工程的相关事项仍按原项目核准文件常发改〔2010〕232号文相关要求执行。
五、请你公司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认真落实好土地使用、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消防、节能等各项要求。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在各项法定手续办理完毕后开工建设。
特此批复。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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