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交集团公司及周边地块开发项目13#、15#、17#、19#楼工程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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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公交集团公司及周边地块13#、15#、17#、19#楼工程核准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公交集团公司及周边地块开发项目曾于2007年3月30日经我委以常发改〔2007〕137号文核准。目前,该项目1#-9#楼已竣工,10#-12#、14#、16#、18#楼在建,13#、15#、17#、19#楼尚未开工。鉴于该项目原核准文件已超过2年有效期,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6月2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推进项目实施,原则同意你公司仍按常发改〔2007〕137号文核准的建设方案,实施公交集团公司及周边地块13#、15#、17#、19#楼工程。
二、13#、15#、17#、19#楼工程主要为4幢高层住宅楼。地上总建筑面积54222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54119平方米,公建103平方米。另配套建设地下车库6501平方米。
三、13#、15#、17#、19#楼工程估算总投资19152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12548万元,土地及拆迁等相关费用3456万元,其他费用3148万元。资金来源由你公司自筹解决。
四、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常发改〔2007〕137号文执行。请你公司妥善处理好与前期项目的关系,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认真落实好土地使用、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消防、节能等各项要求。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在各项法定手续办理完毕后开工建设。项目应按要求于2012年10月30日前全部竣工。
五、本核准批复有效期2年。该项目的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方案、总投资和股权结构等若有调整,本批复自动失效,必须报我委重新确认或核准。
特此批复。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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