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戚区东方东路南侧地块改造开发项目5#-7#楼工程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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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戚区东方东路南侧地块改造开发项目5#-7#楼工程核准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戚区东方东路南侧地块改造开发项目曾于2008年3月24日经我委以常发改〔2008〕107号文核准。目前,该项目1#、3#、9#、10#楼已竣工,2#、4#、8#、11#、12#楼在建, 5#-7#楼尚未开工。鉴于该项目原核准文件已超过2年有效期,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9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推进项目实施,原则同意你公司仍按常发改〔2008〕107号文核准的建设方案,实施戚区东方东路南侧地块改造开发项目5#-7#楼工程。
二、5#-7#楼工程主要为3幢高层底商住宅楼及相关配套。地上总建筑面积36742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31763平方米,商业及公建4979平方米。另配套建设地下室2450平方米。
三、5#-7#楼工程估算总投资10167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7504万元,土地及契税等相关费用865万元,其他费用1798万元。资金来源由你公司自筹解决。
四、请你公司妥善处理好与前期项目的关系,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认真落实好土地使用、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消防、节能等各项要求。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在各项法定手续办理完毕后开工建设。项目应按要求于2013年9月30日前全部竣工。
五、本核准批复有效期2年。该项目的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方案、总投资和股权结构等若有调整,本批复自动失效,必须报我委重新确认或核准。
特此批复。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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