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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对二轮电动车登记上牌管理的补充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53/2005-0001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贸运行[2005]244号 发布机构:市经贸委、质监局、工商局、公安局、环保局
生成日期:2005-12-30 公开日期:2008-03-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区超标二轮电动车登记上牌管理及其它有关事项补充通知
关于对二轮电动车登记上牌管理的补充意见
常经贸运行[2005]244号

 

为严格执行常经贸运行[2005]166号《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现就市区五车整治前购买的超标二轮电动车登记上牌管理及其它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关于超标二轮电动车登记上牌

1、超标二轮电动车不属于法定二轮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范畴,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超标二轮电动车暂办理临时号牌。

2、超标二轮电动车,凭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购车人身份证明,可以登记上牌,截止登记日期为2006125,逾期一律不予登记上牌。

3、超标二轮电动车临时号牌,使用期限为三年,至2009125止,逾期一律予以强制报废,号牌及报废车辆由相关部门回收。

二、电动自行车无合格证的,经检验合格后,准予登记上牌;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予登记上牌。

三、电动自行车无购车发票的,由车主本人书面承诺车辆来源合法,并提出申请,经其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可予以登记上牌。

超标二轮电动车无合格证或无购车发票的参照执行。

以上第二、第三条办理截止登记日期为2006125

四、外来务工人员购买电动自行车需上牌的,须在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区暂住满1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和住所,凭暂住证、身份证、单位证明、购车发票、合格证,可予以登记上牌。

五、因电动自行车被盗等原因造成一人再次申请登记上牌的,应登报声明挂失,并由当事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方可予以再次登记上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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