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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经贸委行政效能监察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53/2005-0001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贸监察[2005]90号 发布机构:市经贸委
生成日期:2005-05-10 公开日期:2008-03-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我委提出的效能监察实施意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增强自觉性,明确建设内容、实行责任追究制及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方式。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经贸委行政效能监察实施意见
常经贸监察[2005]90号

 

各处室、委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行政职能,创新执政理念,优化发展环境,切实改进市经贸委机关工作作风,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市级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常政发[2002]112号),现结合我委实际情况,提出效能监察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搞好效能监察的重要性,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行政效能监察,是指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改进工作方式,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社会和经济效益。我委机关、受委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简称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搞好效能监察的重要性,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我们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坚持思想教育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奖励惩戒相结合,依法行政与制度创新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委行政机关各负其责,实行行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委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效能建设负有组织领导职责,行政效能建设情况是考核其政绩的重要依据。

二、明确行政效能建设的内容

1、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的原则从工作职能和具体业务出发,建立健全各项工作责任制、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

2、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观念,当好人民公仆;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的办事原则,依法行政;通过各种为民服务形式和便民措施,努力让基层和广大群众满意。

3、依法履行职责,保证行政行为、管理活动有合法的依据和严密的程序。对职责涉及不同处室的,主要负责的处室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他处室积极配合,防止因相互推诿、拖延不办而贻误工作。

4、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我委三项行政许可项目,一律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经贸委窗口统一办理。

5、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行政的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和特殊工作需要外,均应实行政务公开。

实行行政管理公示制和社会服务承诺制:

1)公布办事流程图和内设机构分布图及其工作职责;

2)将身份牌放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姓名、职务等;

3)将与办事相关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要求、办事时限、承办人、负责人、办事结果、向社会的承诺以及收费依据、项目、标准等(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开告示或提供资料备查;

4)服务对象到委办事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与办事相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材料。对符合规定要求、手续齐全的应在法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未能按时办结的应主动书面说明理由;

6、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格定员、定岗、定职责,根据本单位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目标和管理制度,保证内部分工合理、运作有序。

7、实行办文、办事时限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管理事项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没有规定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对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保证办理质量。

8、实行首问责任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到委行政机关办事时,第一个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应负责向其告知经办处室、办理程序和联系电话;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向其说明理由,同时报告领导并备案。

三、实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

1、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凡未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况形之一的,应进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

1)实行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示制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办事透明度不高,社会反响较差的;

2)未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工作职责混乱,相互扯皮、相互推诿现象严重,办事效率低下,社会反响较差的;

3)未落实办事、办文时限制,工作效率低下,社会反响较差的;

4)未落实首问责任制,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不便,社会反响较差的;

5)未落实其他内部管理制度造成行政效能低下,社会反响较差的。

2、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受理不开具受理回执的;

3)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的,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4)非法设立有偿咨询程序的;

5)不予受理、许可未书面告知理由的;

6)无规定依据或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7)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

8)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9)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

10)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11)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或违法从中介机构获取利益的;

12)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13)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3、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指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

1)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2)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3)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4)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5)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6)不出示征收资格或证件实施征收的;

7)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8)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4、严格规范和控制对企业的检查:

1)每月125日为企业宁静生产(经营)日,除涉嫌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外,宁静生产(经营)日期间,一律不许到企业进行其他各项检查活动;

2)原则上每年只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一次检查;

3)对企业违规行为的查处,应以教育为先,禁止以罚代管,首次处罚的自由裁量权限内,一般以下限标准执行;

5、工作人员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

1)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规定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11)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6、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

1)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2)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3)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4)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5)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7、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

1)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依法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3)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4)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8、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

1)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2)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的;

3)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4)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5)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

6)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7)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8)未经领导审定签发对外发文的;

9)未按规定时限对外发文的;

10)未按规定使用公章的;

11)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四、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方式

1、对委行政机关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为:

1)行政告诫;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扣发奖金。

2、对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为:(1)行政告诫;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扣发奖金;

6)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7)给予行政处分。

3、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分为一般行政责任、严重行政责任和特别严重行政责任:

1)情节轻微,给委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行政责任;

2)情节严重,给委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后果和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行政责任;

3)情节特别严重,给委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行政责任。

4、对一般行政责任、严重行政责任、特别严重行政责任的责任追究,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因行政责任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6、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2)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应负行政责任进行调查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7、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行政责任。

五、建立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

1、设立委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小组,由委监察室、办公室、经济法规处、组织人事处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其办公室设在监察室。

委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或交办对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意见行为的投诉;

2)调查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3)按权限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4)监督检查委行政机关行政效能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5)履行市经贸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2、行政责任追究依照人事、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3、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小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4、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对行政效能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6、对模范遵守本实施意见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结合年度考核,按照或比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OO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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