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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瘦肉精”检测禁绝病害肉上市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53/2006-0001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贸贸易[2006]215号 发布机构:市经贸委、工商局、农林局
生成日期:2006-09-28 公开日期:2008-03-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加强“瘦肉精”检测禁绝病害肉上市的四项规定。
关于加强“瘦肉精”检测禁绝病害肉上市的通知
常经贸贸易[2006]215号

关于加强“瘦肉精”检测

禁绝病害肉上市的通知

 

各辖市、区有关单位:

近期,通过我们对各屠宰场点的专项整治检查,各屠宰场点在贯彻执行生猪屠宰各项法规、政策与要求等方面整体情况较好,但发现个别屠宰场在管理上存在较大的漏洞,对“瘦肉精”检测重视不够,没按规定的比例进行检测,存在猪肉肉品消费安全隐患。鉴于近日上海连续发生“瘦肉精”食物中毒事故,波及上海市9个区,中毒人数达300人之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十一五”食品安全保障规划,杜绝不合格肉品危害消费者,各屠宰场点必须从大局出发,正确处理好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场生猪进行屠宰、检疫检验,在继续执行原有各项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特重申规定如下:

一、严把生猪采购与进场关,屠宰场点凭“三证一标”采购生猪,生猪进场,检疫人员严查“三证一标”,无“三证一标”的,拒绝进场屠宰。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检疫、检验,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杜绝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

二、严格“瘦肉精”的检测。各屠宰场要按规定坚持开展“瘦肉精”含量的检测工作,对每批进场生猪都要进行“瘦肉精”检测,发现阳性及时送检和上报。待宰生猪必须按规定在待宰圈内停食静养,至宰前3小时止应充分给水。检疫人员要定时巡视,并按规定的比例做好“瘦肉精”的抽检工作,加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做好各项台账登记工作。

三、凡不按上述规定进行瘦肉精抽检的屠宰场点,将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对有屠宰含瘦肉精生猪,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行为的屠宰场点,一经查实,视其情节与危害程度,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各辖市、区经贸主管部门、农林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屠宰场点的管理,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肉类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农贸市场主办单位及肉类经销企业认真落实生猪肉品的进货查验制度,切实做到“一头一印一证”,把好市场准入关。

 

 

 

    ○○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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