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贸委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经贸委建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常政办发〔2006〕23号)的精神,经委领导同意,现就我委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通过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工作,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我委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称相关处室和部门),要按照本意见明确的时间和要求,切实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二、建立健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机制
⒈建立和完善组织领导体系。经贸委主任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主要领导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委、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对本委、本单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主管领导责任。各相关处长要负责做好处室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工作。经济法规处要积极协助委领导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工作。
⒉成立委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孙键主任兼任,副组长由纪检组长杨秋群兼任,领导小组成员有:汪家泽、屠怀明、陈荣平、张泉明、钱亚明、羊宪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法规处,具体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督促指导。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以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⒊做好督促检查和经验总结工作。我委将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加强对所属处室和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通过每季度一次的依法行政工作例会,认真总结经验,开展交流活动,促进工作开展,提高工作水平。对各处室和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法规处将于4月份进行一次检查,以迎接市政府法制办5月份组织的全面检查。
⒋切实加强委法制机构建设。按照市政府常政办发〔2006〕23号文件要求,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切实加强基层法制机构建设,充实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确保有专门人员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
三、主要任务和安排
(一)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和规范
⒈梳理执法依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梳理清楚行政执法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三定”规定。各相关处室和部门要将所执行的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在梳理执法依据工作中,要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一致。
时限要求:2006年4月6日前梳理执法依据的结果报委法规处,由法规处汇总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⒉建立执法依据公布制度。将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在委经贸网上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在政府网站(页)上公布。
时限要求:2006年4月13日前完成公布工作。
⒊建立行政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执法依据公布后,将建立行政执法依据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要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废止情况,以及机构、职能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数据库内容,并严格遵守公布规定。(经济法规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和部门配合)
时限要求:2006年4月15日前完成数据库建设。
⒋分解执法职权。各相关处室和部门要按照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根据执法职能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岗位和人员。
时限要求:2006年4月15日前完成。
⒌确定执法责任。根据有权必有责的原则,各相关处室和部门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要确定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
时限要求:2006年4月20日前完成。
⒍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培训考核、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要结合执法人员任职岗位的具体职责进行上岗培训,培训的内容、方式和时间,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和省经贸委的安排进行;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发放相应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培训考核、资格管理和证件管理制度。
⒎建立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检查制度。通过对行政执法案卷的随机抽查、阶段检查、年度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二)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委系统内部公布,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
考核的内容主要是相关执法处室、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主要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是否遵守法定执法程序,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以及执法案卷质量等。
评议考核方式可以采取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式,做到日常评议和年度评议考核有机衔接。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形式。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处室和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相关处室和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消等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违法责任除依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定的责任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由任免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处室、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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