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行业管理
索 引 号:014109509/2006-0006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建〔2006〕206号 发布机构: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建设局
生成日期:2006-10-30 公开日期:2006-11-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行业管理
常建〔2006〕206号
 

 

 

 

 

 

 

常建〔2006206

 

 

 

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辖市(武进区)建设局、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为全面贯彻《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对管道燃气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保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事故报告、燃气工程建设、燃气营事团用户管理等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程序的规定,现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报告事项、审批(核准)事项、监督备案事项和燃气营团用户管理等具体工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报告事项

1.燃气事故;

2.暂停供气。

二、审批(核准)事项

1.燃气工程项目;

2.初步设计审查;

3.燃气工程施工许可 ;

4.燃气经营、供应许可;

5.停止供气、更换气种;

6.燃气设施的改装、迁移或者拆除。

三、监督、备案事项

1.燃气工程质量监督;

2.燃气工程竣工备案。

四、燃气营团用户管理

1.新发展的天然气营团用户,施工图纸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进行施工。

2.施工结束后,工程验收前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进行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为保证上述各事项落实到位,现将《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的实施办法》附后转发给你们,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公用事业  燃气  管理  通知

抄报:江苏省建设厅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6印发

共印20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的实施办法

 

一、报告事项  

1.燃气事故

报告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对所辖资产范围内发生的事故报告。具体报告事项为:

1.一次事故导致4人(含)以上轻伤;

2.一次事故导致2人(含)以上重伤;

3.一次事故导致1 人(含)以上死亡;

4.一次事故导致4%以上的居民用户停止供气;

5.一次事故导致4%以上的工商业用户停止供气;

6.燃气输出量比正常需要下降31%以上并维持超过30分钟;

7.任何管道火警或爆炸;

8.任何调压站(箱)火警或爆炸;

9.液化气储罐泄漏气态燃气;

10.客户发生严重燃气爆炸;

11.槽车发生燃气泄漏;

12.门站火警或爆炸;

13.门站主要管道损坏须停气抢修;

14.加气站发生火警或爆炸;

15.第三者损坏燃气管道或设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报告程序

1)燃气经营企业遇上述燃气事故之一的,应立即口头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抢修;在燃气事故发生次日将事故经过概要书面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发生重伤、死亡、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2.暂停供气

报告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因工程施工,燃气设施检修、改造、抢修,上游供气单位设施检修或紧急短供气等确需停止供气,居民用户达1万户(含1万户)以上或工商业用户达15户(含15户)以上。

报告程序:

在告知用户的同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审批(核准)事项:

1.燃气工程项目: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符合燃气专业规划,按《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定核准。

2.初步设计审查

需核准的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单位工程总投资额(扣除燃气专用设备,如专用调压器、计量装置等)在50万元以上的燃气管线工程项目施工图按《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实施办法》报具备相应认定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3.燃气工程施工许可:

燃气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为市建设局城建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燃气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4.停止供气

审批范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停止供气的,必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清理、整治影响燃气使用安全的违章设施;

2)燃气用户拖欠燃气费超过规定期限;

3)季节性用气高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供气区域内日用气需求量超过日供气能力,为了保障社会安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工业用户、商业用户、居民用户的顺序停止供气;

审批程序:

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填写《停止供应燃气申请表》,说明计划停气区域、停止供气时间、恢复供气时间等情况;

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及时将《停止供应燃气申请表》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做好停止供气用户的协调工作。

5.燃气设施改装、迁移、拆除及保护

审批范围:

因市政建设、房地产开发及其它项目施工组织(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确需改装、迁移、拆除燃气设施的或在其施工过程中可能影响地下燃气管道安全的。

审批程序:

1建设或施工单位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建设或房地产开发权限证明,所需改装、迁移、拆除及保护的管道燃气设施以及需要迁移、拆除及保护的燃气客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公安编号、联系电话、联系人等资料)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燃气管道设施改装、迁移、拆除及保护书面申请。

2)在五个工作日内,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派人到现场勘察,制定初步方案;

3)建设或施工单位将改装、迁移、拆除及保护的初步方案及有关资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回复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建设施工单位签订《燃气管道设施改装、迁移、拆除及保护协议》,此协议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之一。

5)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燃气管道设施改装、迁移、拆除及保护协议》组织实施。

6.燃气经营、供应许可,供应站点迁移审批:

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办法执行。

7.其它:

1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2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道路规划方案通过后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进行统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可委托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工程的具体实施。

3新建住宅小区需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开发商应在小区规划时,根据燃气专业规划,把燃气管线纳入整体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委托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

三、监督、备案事项

1.燃气工程质量监督:

1燃气工程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目前为市质监站)和安全监督手续(目前为市安监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实行监理的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燃气高压管道和压力容器工程,应该向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目前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管处和特管分院)办理告知和监督检验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前出具监督检验报告。

4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燃气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

2.燃气工程竣工备案

1竣前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在收到燃气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燃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目前为市建设局城建处)。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目前为市质监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四、六、七条)。

3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燃气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为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燃气项目档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筑法》第六十一条、《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四、管道燃气用户工程管理

新发展的天然气用户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施工图纸的审查(备案)参照上述第二项第3条。

新发展的天然气用户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竣工验收参照上述第三项第2条第(1)款,竣工资料及备案参照上述第三项第2条第(2)、(3)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