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应对当前金融危机,保持汽车出口稳定增长,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商务部等5部委拟对2009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符合2009年度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如需调整授权经营企业、企业名称、海关代码、进出口经营权代码、出口类别等公告内容,应按照原申报要求,重新提交申请表和有关调整内容的证明材料。 2、取消已公告出口经营企业的授权必须取得其书面同意,取消授权后果由授权生产企业承担。 3、本年度未获生产企业授权的出口经营企业如接到大订单,汽车生产企业可按原规定程序申报,国家5部委将视情定期予以追加出口资质。 4、汽车整车分类原则以原《出口许可证管理汽车海关编码分类表》(见附件)为准,整车生产企业按该分类表申报出口产品类别。
请各有关企业按照原申报要求,将补报和调整的申请材料及电子文件于4月28日前报至我办。
我办联系人:朱小沪;电话:85682276;传真:85682299;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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