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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卫监控〔2010〕70号
关于严格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通知 各辖市、区卫生局,市直属医疗单位,各民营医疗单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立即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切实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坚决落实三部委通知精神,担负起卫生部门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的社会责任,立即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以任何形式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严格执行卫生部有关规定,有关乙肝项目的检测报告应密封,并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医疗单位、医护工作者不得向其他人透露受检者乙肝项目检查结果。 二、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通过全面督查,确保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立即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依法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医疗卫生单位要及时纠正并通报批评,对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上级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或发现本部门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机关履行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各级卫生部门要密切关注通知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社会反映,主动与人事、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互通信息,及时处理维权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乙肝治疗和药品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防止其误导公众。 三、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依法维权的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广泛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以及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各级疾控网、12320热线和专家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营造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入学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严格执行立即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相关问题咨询和举报的处理工作。各地各单位于4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市卫生局监控处(书面及电子稿)。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市级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20。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 | 体检 项目 规范 通知 | 抄送: |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人事和劳动保障局、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教育局,各辖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卫生局办公室 | 2010年3月18日印发 | | | |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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