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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索 引 号:014109760/2008-0008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卫生部令第39号 发布机构:卫生部
生成日期:2008-03-19 公开日期:2008-03-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灾情报告、伤病员后送、部门协调、培训等方面作出规定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对灾害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援水平,避免和减少人员 伤亡,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援,系指因灾害事故发生人群伤亡时的抢救治疗工 作。

第三条 对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援工作实行规范管理,做到常备不懈,及时有效 。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卫生部成立“卫生部灾害事故医疗救援领导小组”,由卫生部部长任 组长,主管副部长、医政司司长任副组长,办公厅、疾病控制司、计财司、药政局 、爱委会、监督司、外事司等有关领导为成员。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与“卫生部灾害事故医 疗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相应的组织。 灾害事故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相应的 领导协调组织。

第七条 各级灾害事故医疗救援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掌握全国或当地灾害事故 的特征、规律、医疗救护资源、地理交通状况等信息,组织、协调、部署与灾害事 故医疗救护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要组织好灾害事故的现场医疗救护。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到达事故现 场的当地最高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即为灾害事故现场医疗救援总指挥,负责现场 医疗救援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急救中心、急救站、医院急 诊科(室)为主体的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其急救反应能力。

第十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医疗救援预案;要建立数支救灾医疗队 ,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医疗药械(见附件),由医疗队所在单位保管,定期更换 。

第三章 灾情报告

第十一条 灾害事故发生地的医疗卫生单位或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将灾情报 告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凡事故发生地丧失报告能力的,由相邻地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 或医疗卫生人员履行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灾情报告或救援指令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 ,组织现场抢救,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医疗救援情况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伤亡20人以下的,6小时内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伤亡20-50人的,12小时内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伤亡50人以上的,24小时内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四)地震、水灾、风灾、火灾和其它重大灾害事故,虽一时不明伤亡情况的 ,应尽快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报告内容: (一)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种类; (二)伤员主要的伤情、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 (三)急需解决的卫生问题; (四)卫生系统受损情况。

第十五条 疫情的报告和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 施。 第四章 现场医疗救护

第十六条 灾害事故发生后,凡就近的医护人员都要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并组 织起来参加医疗救护。

第十七条 参加医疗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灾害事故 医疗救援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其统一指挥和调谴。

第十八条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现场指挥部的任务为: (一)视伤亡情况设置伤病员分检处; (二)对现场伤亡情况和事态发展作出快速、准确评估; (三)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 (四)向当地灾害事故医疗救援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第十九条 在现场医疗救护中,依据受害者的伤病情况,按轻、中、重、死亡 分类,分别以“红、黄、蓝、黑”的伤病卡作出标志,(伤病卡以5×3CM的不 干胶材料做成),置于伤病员的左胸部或其它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辩认并 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条 现场医疗救护过程中,要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 原则,要将经治的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 (见附件2),并置于伤员衣袋内。

第二十一条 根据现场伤员情况设手术、急救处置室(部)。

第五章 伤病员后送

第二十二条 凡伤员需要后送,由当地灾害事故医疗救援领导小组视实际需要 决定设伤员后送指挥部,负责伤员后送的指挥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伤病员经现场检伤分类、处置后要根据病情向就近的省、市级医 院或专科医院分流,原则如下: (一)当地医疗机构有能力收治全部伤员的,由急救中心(站)或后送指挥部 指定有关单位后送到就近的医院; (二)伤员现场经治的医疗文书要一式二份,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汇总,并 向接纳后送伤员的医疗机构提交; (三)后送途中需要监护的伤员,由灾害事故现场医疗救护指挥部派医护人员 护送; (四)灾害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推诿后送的伤员。

第六章 部门协调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计划;负责组 织派遣医疗队,救治伤病员;负责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的对外宣传口径;承接上 级灾害事故医疗救援领导小组分配的任务。

第二十五条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领导小组视情况提请地方政府协调铁路、邮电 、交通、民航、航运、军队、武警、国家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医疗救援 有关的交通,伤病员的转送、药械调拨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要协同卫生行政部门 ,参与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援工作。

第七章 培 训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和落实灾害事故医疗救护人员的培训计 划。重点掌握检伤分类、徒手复苏、骨折固定、止血、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清创 、缝合、饮用水消毒等基本技能,并定期举行模拟演习,达到实战要求。

第二十八条 要利用报刊、广播、影视、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灾害 事故医疗救护、自救和互救的知识及基本技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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