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加油(气)站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工程验收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0-0001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10〕20号 发布机构:安监局
生成日期:2010-02-23 公开日期:2010-02-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调整加油(气)站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工程验收方式的通知》(苏安监〔2010〕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各辖市区安监部门要认真审核阻隔防爆技术改造的安全评价专篇,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备案。对本地区已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加油站要摸清底数,加强日常监管。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加油(气)站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工程验收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常安监〔2010〕20号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0〕20号

 

各辖市、区安监局,有关单位: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调整加油(气)站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工程验收方式的通知》(苏安监〔2010〕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各辖市区安监部门要认真审核阻隔防爆技术改造的安全评价专篇,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备案。对本地区已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加油站要摸清底数,加强日常监管。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调整加油(气)站采用阻隔防爆技术
改造工程验收方式的通知

 苏安监〔2010〕18号
 

各市安监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09]231号,见附件一)精神,为了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就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工程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加油(气)站(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在采用阻隔防爆技术进行改造时,应自主选择《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施工规范》(GB50156)中规定的具有设备、管道安装工程相应的资质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前,必须加强储罐清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动火和进罐作业安全。
  二、业主单位采用阻隔防爆技术进行改造时,按照“谁评价谁负责”的原则,由安全评价机构承担清罐、施工全过程安全监控的方式进行安全监理,尤其是对清罐过程要加强安全监控,指派专人负责,并填写《汽车加油(气)站储罐清理工作安全监控表》(见附件二)。施工结束后,由安全评价机构组织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对改造工程进行验收,填写《汽车加油(气)站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工程验收表》(见附件三)。验收合格后,业主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授权制作阻隔防爆技术储罐标记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32号)和国家标准要求,在显著位置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监制的标记铭牌。
  三、业主单位在选择阻隔防爆材料时,必须要求阻隔防爆材料供应单位提供符合《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AQ3001)中规定的阻隔防爆材料检验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安全评价机构对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的加油(气)站进行安全评价时,必须对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工程的安全监理过程和安全符合情况进行专项评价,出具评价专篇。专篇中还需附以下材料、资料:
  1、阻隔防爆材料的检验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2、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复印件);
  4、清洗罐后的有毒、可燃和易爆等气体的检测报告;
  5、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复印件);
  6、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复印件);
  7、汽车加油(气)站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工程验收表;
  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监制标记铭牌的证明文件。
  五、对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工程的加油(气)站,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本文件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改造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等工作。
  六、各级安监部门加强对加油(气)站的日常安全监管,对存在安全间距不足等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督促业主单位及时整改到位,确保安全。对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的加油(气)站,在审查其提交的安全评价专篇时,要认真审核有关材料、资料的符合性,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以申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局《关于加油(气)站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工程安全验收的通知》(苏安监[2007]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09]231号)
  附件二:汽车加油(气)站储罐清理工作安全监控表
  附件三:汽车加油(气)站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工程验收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