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安监办[2009]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并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的换证工作列为危化品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相关企业及时办理换证手续,并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换证工作。对于取得备案证明后没有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其备案证明有效期到期后原则上一律不予换发备案证明并注销原备案证明。 二、各地要建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第三类)备案的相关台账资料,督促辖区内易制毒生产经营单位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部门报告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情况,没有按时报告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换发备案证明并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和备案证明。各地要在每年3月31日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将上年度本地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市局危化处。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跟市局危化处联系。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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