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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核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储存量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09-0004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09〕54号 发布机构:安监局
生成日期:2009-04-15 公开日期:2009-04-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安全管理,维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市场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法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储存量核定通知如下
关于核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储存量的通知
常安监〔2009〕54号

 

 

 

各辖市、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安全管理,维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市场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法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储存量核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经营(零售)店的经营面积核定储存量。凡符合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专营店销售:经营面积为10-2O平方米的,存放量不超过5O箱;经营面积为20-40平方米的,存放量不超过80箱;经营面积为4O平方米以上的,存放量不超过1OO箱。烟花爆竹兼营店(专柜)销售的存放量不得超过2O箱。箱以出厂时包装上标重为准。
二、烟花爆竹堆放要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的产品可采用堆垛或货架存放,堆垛存放时其离地高度不得超过2米,货架存放时其高度不得超过1.85米;堆垛或货架距内墙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以便通风、防潮。  
三、严格储量核定。各辖市、区安监局要按照核定量,结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的安全条件,核定储存量,并在许可证换发时及时调整。
四、各辖市、区安监局要强化经营(零售)店经营者的安全责任意识,采取安全生产告知承诺等形式,督促其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要按照各经营(零售)店的核定量配送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量配送。同时加大对各经营(零售)店的安全督查力度,发现超量储存和其它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确保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五、如上级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储存量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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