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08〕22号),省安委办(苏安办〔2008〕61号),请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结合正在开展的化工企业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苏安办[2008]61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08]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吸取广西“8.26”事故教训,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地要深刻吸取广西维尼纶股份有限公司“8.26”事故教训,在前一阶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结合正在开展的化工企业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督促指导企业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排查事故隐患,落实隐患整改责任。2008年底前,化工企业必须建立聘请专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快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体制、机制,推进隐患排查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二、进一步严格安全行政许可,切实加强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各级安委会必须组织相关部门加强监控,督促化工企业严格新、改、扩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严禁无设计资质的企业技术人员自行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严禁设计单位将安全设施设计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必须单独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设计单位必须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按企业要求擅自更改设计内容。施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各级安监部门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真审查,发现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的审查一律不予通过,并依照有关规定向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通报违规行为。
三、突出重点控制环节,强力推进高危工艺装置的自动化改造。各地要按照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和省局有关文件中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进行改造提升的要求,对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危险反应工艺的生产装置,温度、压力等工艺指标的控制仍采用人工操作的,要加快自动化改造,采用自动控制、联锁报警、自动泄压、紧急停车等控制方法,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储罐必须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并确保适用状态。涉及上述危险工艺装置的企业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采取自动化控制系统;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凡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必须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要储罐必须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须换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换证前必须按上述要求完成改造。
四、全面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各地要加快组织宣传省安监局有关文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要督促企业限期调整危险作业岗位的操作人员。在承诺期限内有关人员仍未调整到位的企业,当地安监部门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认真抓好国庆节长假前后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国庆长假将至,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国庆节长假前后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督促辖区内化工生产企业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开、停车安全措施,确保节日期间和长假后的安全生产工作。国庆节期间,化工生产企业要加强领导值班带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妥善处理,严防事态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如实逐级上报。
请各地接通知后,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相关部门和辖区内的化工企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
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200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2008年8月26日6时45分,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的广西维尼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机车间发生一起连续爆炸的恶性事故,造成20人死亡、60人受伤,周边3公里内约1.15万名居民被紧急疏散。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制定中小化工企业行业准入标准、安全标准、环保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条件,落实责任制,严格督促检查,确保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对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督促化工企业进一步加大对储罐区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力度。要督促企业完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罐区的安全监控设施,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储罐必须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仪表,并定期校验,确保仪表准确、可靠。完善并严格执行储罐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储罐进出物料和进行切水操作时必须安排专人监控,防止跑料、串料。制定和完善储罐区安全监控责任制,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定期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对其他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也要按照完善监测监控和报警仪表、完善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监控责任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安全监控力度。
二、加强化工企业技术改造安全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加强企业大型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安全监管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对企业小型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监督检查工作。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企业进行的小型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方案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布局必须符合安全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投用前要组织严格的安全验收。严禁没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技术人员自行承担技术改造的设计工作,严禁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技术改造的设备制造和安装任务。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企业的隐患排查工作要做到全员参与、全过程检查、全面覆盖,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漏查隐患,不留有死角。查出的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单位,限期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切实做到“五落实”(即落实责任、措施、经费、期限、应急预案)。要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定期隐患排查治理的体制、机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机构和定期、分级检查制度,保证隐患治理资金及时投入,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隐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开展化工企业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检查化工企业隐患治理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情况、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从2009年开始,对没有建立和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企业、没有及时发现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推动化工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加大化工企业淘汰落后、改造提升的力度,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化工企业开展本质安全化改造,特别是小化工企业要通过实施安全技术改造,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首先要对涉及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危险气态化学品(液氨)、使用危险工艺(硝化、氧化、磺化、氯化、重氮化)的化工装置自动化装备水平提出要求,确保选用安全可靠的自动化控制仪表、联锁保护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要严格限定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从源头上降低储存设施的风险。
五、着力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推动化工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监督指导化工企业完善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加强夜间和节假日干部、技术人员值班力量。认真做好应急工作,特别是要根据有关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状态下被污染的“清净下水”外排造成环境污染。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行政处罚力度,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责任追究,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推动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六、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制定中小化工企业行业准入标准、安全标准、环保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合理规划化工产业布局;加强对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研究制定化工行业产业政策和监管措施,进一步淘汰能耗高、污染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化工企业,促进化工行业安全发展,推动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