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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全省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2-0005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办〔2012〕18号 发布机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成日期:2012-09-06 公开日期:2012-09-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现将省安委办《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全省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办〔2012〕58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全省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常安办〔2012〕18号

各辖市、区安委会,有关单位:
    现将省安委办《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全省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办〔2012〕58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安委会办公室
                                                            2012年9月6日

 

                                     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全省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
                                       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安办〔2012〕58号

各市安委会,有关单位:

    现将《深入开展全省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深入开展全省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doc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2〕38号,请在总局网站上自行下载)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8月28日

 

附件1

                                          深入开展全省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 
                                           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铝镁粉尘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特别是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强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安全生产事故,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范围
    凡在铝、镁材加工过程中,采用压铸、抛光、打磨工艺,产生铝镁粉尘,容易发生铝镁粉尘爆炸事故的有关企业、单位和场所。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省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摸清辖区内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的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全面排查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的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规范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四、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制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二)整顿安全生产秩序。按照《通知》要求,依法取缔未设置独立厂房或厂房设置在居民区内的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对在建筑结构、通风除尘、清洁制度、禁火措施、器材配备、电气电路、检维修作业、规章制度、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应急预案等方面达不到《通知》要求的,要立刻停产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产。
    (三)充分开展风险辨识。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应当掌握本企业铝镁等爆炸性粉尘特性、粉爆场所数量及分布等情况,并根据相应技术规范划分粉爆场所区域等级。
    (四)合理设置防爆措施。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抑爆、阻爆(隔爆)、泄爆等措施。在其附近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等。
    (五)严禁边检修边生产。进行检维修作业前,应当完全停止生产系统,禁止边生产,边检修。故障处理及检维修需动火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取得相应动火证,清除动火区域可燃粉尘,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进行必要的隔离并在专人监护下方可进行。检维修不得使用铁质工具,防止产生撞击火花。
    (六)及时清扫粉尘。所有可能积聚爆炸性粉尘的生产车间、储存室等都应及时清扫,清扫粉尘时应当采用负压方式,禁止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建立严格的定期清扫制度,及时清除墙面、地面、横梁、天花板吊顶,设备、管道的水平表面、支腿、管箍等,以及其他不易清扫的隐蔽面上的粉尘。
    (七)从业人员防护。粉爆场所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符合技术要求的防尘口罩、防尘面具、防尘头盔、防护服等防护用品,不应穿戴化纤制品。
    (八)“三同时”工作。企业要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的要求,做好“三同时”工作。
    (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企业应按照《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开展工贸企业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监〔2012〕20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着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时间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8月中下旬)
    各地按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对辖区内存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建立基础台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传达到相关企业。
    (二)开展培训阶段(9月份)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负责做好有关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并指导督促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组织现场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三)自查自改阶段。(9月份~10月份)
    有关企业要根据相关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并于2012年9月底前将本单位执行专项治理工作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当地安监部门。各地要组织专家深入现场,大力宣传铝镁粉尘作业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报的基础上,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四)全面总结阶段(11月份~12月份)
    各市安监局要对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12年11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省局一处。
    省局将对各地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督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工作方案,明确整治范围、重点、步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重点做好位于居民居住区附近的家庭作坊式生产企业的整顿工作。
    (二)注重预防,强化整改。各地要持续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细化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对排查出的突出问题,要认真进行分类和梳理,切实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落实整改责任,逐一整改到位。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特别是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统筹兼顾,有效结合。各地要把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非法生产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的重点内容,与集中开展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相结合;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与企业技术改造,增加安全投入,淘汰落后工艺、产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相结合。
    (四)广泛宣传,舆论监督。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宣传铝镁粉尘防爆安全知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舆论工具,宣传专项治理工作,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媒体的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对群众的举报内容认真核查,对违法违规企业在主要媒体上进行曝光,督促企业切实做好隐患整改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

                                    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委办〔201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铝镁粉尘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特别是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定于2012年8月中旬至12月,在全国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必要性

    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在抛光等作业中产生的铝、镁粉尘,触及明火或电火花等火源时极易发生爆炸,造成群死群伤。全国工贸企业中,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量多面广,其中不少是“多合一”家庭作坊式生产,生产条件差、工艺落后,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甚至没有相关证照、违法违规生产,由此导致铝镁粉尘爆炸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了工贸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

    2012年8月5日16时50分左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一个体铝锁抛光加工场发生爆炸事故,导致加工场及相连民房共5间房屋相继倒塌并起火,爆炸燃烧面积约200平方米,造成13人死亡、15人受伤(其中6人重伤)。据初步调查,该加工场是从2011年9月开始租用当地民房开设的生产、储存、住宿等混合的“多合一”家庭式作坊,无相关证照。在铝制门把手抛光过程中积累的铝粉尘发生爆炸,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违法重大事故。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此外,近年来还有3起较大以上铝粉尘爆炸事故,分别是:2009年3月11日,承建沪宁城际铁路工程的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安徽公司在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吕城镇租住的生活用房,为原制造铝粉的废弃厂房,在工人入住后,废弃厂房残留的铝粉因受潮热积累的原因发火,并导致爆炸,造成11人死亡、20人受伤。2011年4月1日,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东渡镇浙江宏威车业有限公司发生铝粉尘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2011年5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有限公司发生铝粉尘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15人受伤。

    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对铝镁粉尘爆炸危险性认识不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二是安全投入不到位,未能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作业现场通风、除尘、防火防爆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三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从业人员缺乏铝镁粉尘防爆安全知识和基本安全操作技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四是铝镁制品抛光工艺简单、行业准入条件低,大量家庭作坊式生产企业存在于居民居住区;五是部分地区对铝镁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重视不够,监督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打击和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措施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等。

    针对上述问题,有必要对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集中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坚决依法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停产整顿一批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单位,改造提升一批安全生产管理落后的企业,从源头上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铝镁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促进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从事铝、镁材加工过程中,采用压铸、抛光、打磨工艺,产生铝镁粉尘,容易发生铝镁粉尘爆炸事故的有关企业、单位和场所。

    (一)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一律依法取缔。

    1.必须设置独立厂房,且厂房不得设置在居民区内。

    2.相关证照齐全。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要立即停产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产。

    1.建筑结构:生产场所不得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生产场所应当有两个以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向外开启,通道确保畅通。

    2.通风除尘:安装相对独立的通风除尘系统,并设置接地装置。收尘器设置在建筑物外,并有防雨措施,离明火产生处不少于6米,回收的粉尘应当储存在独立干燥的堆放场所。

    3.清洁制度:每天对生产场所进行清理,应当采用不产生火花、静电、扬尘等方法清理生产场所,禁止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及时对除尘系统(包括排风扇、抽风机等通风除尘设备)进行清理,使作业场所积累的粉尘量降至最低。

    4.禁火措施:生产场所严禁各类明火;需要在生产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停止生产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器材配备: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与环境,配备消防器材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粉尘燃烧时必须使用消防沙灭火,严禁使用普通灭火器灭火。

    6.电气电路:生产场所电气线路应当采用镀锌钢管套管保护,在车间外安装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设备、电源开关应当采用防爆防静电措施。生产场所电气线路、设备等应当由专业电工安装,严禁乱拉私接临时电线、增加设备。

    7.检维修作业:生产系统完全停止、现场积尘清理干净后,方可进行检维修作业;严禁交叉作业。

    8.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粉尘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9.教育培训:企业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铝镁粉尘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10.安全检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粉尘防爆检查,并做好记录。

    11.应急预案:企业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保证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

    三、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8月中下旬)。

    各地区要对辖区内存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并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请各省级安委会于8月31日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开展业务培训(9月)。

    1.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部署本辖区内有关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2.地方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指导督促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组织现场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其中,市(地)、县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9月至10月)。

    1.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各地区要组织专家深入现场,大力宣传铝镁粉尘作业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有关企业要于2012年9月底前将执行铝镁粉尘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2.各地区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或依法关闭取缔。

    (四)上级抽查和全面总结(11月至12月)。

    各级安委会要通过抽查、互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请各省级安委会于2012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针对专项治理涉及面广、企业数量多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并充分发挥县(区)、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加强相关法规标准建设和宣传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的铝镁粉尘防爆相关规定和标准,并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铝镁粉尘防爆安全知识。要精心组织编写安全培训教材,充实师资力量,改进培训形式,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覆盖面。

    (三)坚持统筹兼顾,做到“四个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非法生产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的重点内容,与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相结合,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与企业技术改造,增加安全投入,淘汰落后工艺、产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相结合。要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特点,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铝镁制品机加工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要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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