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现就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按照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全面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环境,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为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提供制度保障。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通过“减、转、放、免”,使本届政府任期内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减少1/3以上,保留的一般性审批项目办结时限总体缩短一半以上,行政审批收费显著减少。从根本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地方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努力把江苏打造成行政审批少、行政效率高、发展环境优、市场活力强的地区。
(三)基本原则。
1﹒全面清理。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完整列出行政审批项目清单并实现目录化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政府。
2﹒突出重点。集中关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中具有重要影响的行政审批事项,重点取消行政相对人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创造活力和市场自主调节作用发挥的事项。
3﹒规范审批。按照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政务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作用,规范管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
4﹒强化监管。加强对行政审批运行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网上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强化后续监管,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重制约、轻服务”的状况。
二、主要措施
(一)大力精简行政审批事项。
1﹒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着力清理涉及实体经济、民间投资和影响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各类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我省的初审事项和对应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按法定程序设定的带有行政审批性质的登记、年检、年审、监制、认定、审定等管理措施,一律取消。以强制备案、事前备案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取消。政府部门以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通过间接管理、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行政审批中涉及的专项评估、评审、预审等,无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政府部门自行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及其相关检查活动,一律取消。
2﹒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省与地方、投资主管部门与前置审批部门的关系,最大限度减少投资审批事项。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生态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抓紧修订《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改革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实行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强化规划体系的指引作用,简化项目规划报批流程。改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各类报建及验收事项管理。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手续,不同部门不就同一投资项目重复核准,建立“指导、服务、监管”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对已取消和下放核准权的项目,相应调整相关前置审批权限。
3﹒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准入门槛。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精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并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二)继续向社会和基层转移职能、下放权力。
1﹒加大力度向社会转移职能。除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经济宏观调控的事项外,取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审批,逐步交由行业组织自律管理。进一步精简和规范各类评优、评级、评比项目,对确需保留的,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并依法加强监管。将政府部门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按照自愿承接和竞争择优等原则,将行业技术标准与规范制定、行业准入审查、资产项目评估、行业学术成果评审推广、行检行评、行业调查、培训咨询等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事项,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将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评估、卫生评价、审计验资、教育培训、标准研制等涉及需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进行认定、评估的事项,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和有关专业中介机构实施。
2﹒加大向基层政府下放审批权限力度。凡设定依据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除省、市本级事项和需省、市政府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事项外,一律交给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审批。对下级政府不使用省财政资金承担的项目,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情况下,一律交由下级政府直接审批。进一步扩大省直管县(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人民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到设区市的权限,同时下放到省直管县(市),下放到县(市)的权限,同时下放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确保地方规范有序承接下放的审批权限。
3﹒开展开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选择3个国家级开发区、3个省级开发区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试行“园内事园内办结”,加快促进园区行政管理和服务创新,为全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园区行政效能和发展活力提供经验。开展项目前置审批试点,以一定区域为单位,统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响评价、矿产压覆、文物保护等前置审批。开展省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试点,重点是规划参数调整、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环境影响评价、企业登记等事项。
4﹒培育和规范社会组织。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按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其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为规范的社会主体。引入竞争机制,推进一业多会,防止垄断。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前置审批的外,成立社会组织时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健全社会组织监管制度,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激励机制,保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后改进服务方式,避免行政化倾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5﹒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试点推广。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在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以事定费,规范透明,强化审计,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评价机制,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对承接主体实行优胜劣汰,使群众享受到丰富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三)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设定和实施。
1﹒编制公布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在对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形成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外,一律予以公布。各部门不得在目录之外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对已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事项名称、审批依据、实施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期限、收费标准等要素和内容。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条件和内容,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审批环节、步骤等拆分实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公布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对审批事项进行统一管理。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部门要组织做好目录的编制公布、动态管理等工作,及时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实现对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调整或者变更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化管理。
2﹒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建立最严格的行政审批项目准入制度,切实防止行政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今后,省级一般不再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因特殊需要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批准。各部门不得以“红头文件”等方式设定审批事项,不得以各种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
3﹒加快构建政务服务体系。在巩固“四级便民服务网”建设成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省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加快构建覆盖全省、上下联动、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的五级政务服务体系。继续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三集中三到位”,加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建立管理、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服务中心工作运转有序、管理规范、公开透明、高效廉洁。制订出台全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统一规范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名称、场所、标识、进驻部门、办理事项和运行模式等,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健全政务服务中心运行机制,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4﹒规范行政审批权力运行。推行首问首办负责制、一次告知制、并联审批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减少中间层级和交叉环节,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凡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全部实行并联审批,取消中间环节,杜绝部门之间推诿扯皮行为。
5﹒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前置服务;不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强化行业主管部门与注册登记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加强对中介咨询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禁止把指定机构的咨询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
(四)健全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和长效机制。
1﹒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推动行政审批行为程序化、法治化、公开化。加快建立完善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实行网上审批、网络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不断扩大网上监督覆盖面,努力做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与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融合、与部门核心业务融合、与行政绩效管理融合,巩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三个全覆盖”成果。
2﹒强化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的后续监管。改进管理水平,加快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各职能部门要针对取消调整事项逐项制定出台具体监管办法,综合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更多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履行监管职能,采取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办法,保证相关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对下放的审批事项,承接审批的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方法,明确审批机关、审批对象、内容和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交由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行业协会要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协调,规范行为,搞好服务,不得变相审批。建立投诉预警、跟踪投诉处理和公众监督激励机制,畅通投诉渠道,提高公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监管。
3﹒建立行政审批长效机制和配套措施。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裁量权。建立行政审批定期评价制度和动态清理制度。选择影响范围广、社会普遍关注、企业反映强烈的行政审批领域和事项,及时组织专项清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监督、适时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用制度保障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省编办对省政府部门职能履行情况实行常态化管理,及时评估行政审批等职能运行情况,确保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落实到位,并对部门的职能机构编制作相应调整。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已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指导协调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研究解决审批制度改革重要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改办)设在省编办,承担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标落到实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同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推广成功做法。
(二)加强协调配合。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大局出发,协调联动、互相支持、通力合作。省编办要切实承担起审改办的职责,发挥牵头作用。行政监察等部门要发挥监督监察职能,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督体系,加强行政问责。政府法制部门要依法对法规规章进行调整完善,加强行政审批执法监督。各相关部门要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强化协作配合,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避免明减暗不减、明放暗不放。省政府将组织省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检查、重点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督查,积极受理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设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凡违法设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违法违规收取行政审批费用,或者推诿拖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工作,深化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要性、复杂性的认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建立社会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参与和推动改革的主动性、创造性。建立健全与公众、企业有效沟通的协调机制,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审批事项,应通过强制听证等方式充分征求意见,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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