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7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我省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稳定健康发展,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优化通关监管服务,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口岸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精简进出口监管证件和优化办证程序的有关要求;大力提升口岸监管与服务效能,进一步压缩口岸整体通关时间,到2020年底,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一半;全面实施口岸收费公开公示,坚决清理不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降低进出口企业成本;2021年底前,初步实现口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更有活力、更富效率、更加开放、更加便利的口岸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改革力度,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
1. 深入推进关检业务融合。根据资质整合、一次申报、查检合一、多查合一等要求,加快业务融合,优化机制流程,实现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等关检监管业务的全面融合。积极探索开展综合查验改革试点,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高效率。(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2. 推进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建立健全海关、边检、海事等口岸管理部门联合检查机制,对多个部门需要对同一对象(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等)实施检查的,遵循“能联尽联”原则,全面推进实施海关、边检、海事等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责任单位:南京海关、江苏边检总站、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
3. 全面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强化布控领域“双随机”,推进常规稽查、保税核查和保税货物监管等执法领域实施“双随机、一公开”作业模式,提升“双随机”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4. 推广应用“提前申报”模式。鼓励符合条件的进出口企业提前申报,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和货物运输作业,待非布控查验货物运抵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指导企业用好提前申报政策措施,提高进口货物“提前申报”比例。(责任单位:南京海关、各口岸经营单位)
5. 加快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开展以关税保证保险、银关保等为内容的多元化担保试点,扩大保证保险覆盖面。积极争取扩大担保适用范围,在保证税款及时安全足额入库的同时,切实帮助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降低通关成本,提高通关效率。(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6. 深化税费自报自缴制度改革。由企业自行申报税费,自行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进一步提高应税货物通关时效。(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7. 推行“先验后检”监管方式。落实进口铁矿、锰矿、铬矿、铅矿及其精矿、锌矿及其精矿等矿产品“先验放后检测”改革措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适时将“先验放后检测”监管方式复制推广至其他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切实缩短口岸货物堆存时间。(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8. 加快时效性商品通关速度。优化鲜活产品、短货架期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即报即查即放。对未抽中安全风险重点监控、现场查验未发现可疑情况的产品,立即放行;对抽中查验或监控的产品,探索采用全程监管、预约查验、快速检验、人工智能识别、远程鉴定、专家云支持等方式,加快现场验放速度。(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9. 推广第三方采信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发挥社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在进出口环节进一步推广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制度。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进口汽车第三方采信经验,探索实行进口机电产品第三方采信。鼓励企业委托检测质量过硬的第三方机构对进口食品进行检测,在进口报关时提交检测报告。鼓励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出口产品质量安全进行自检自控。(责任部门:南京海关)
(二)加强科技应用,提升口岸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1. 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国(江苏)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功能,提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应用率,2020年底前,主要业务(货物、舱单、运输工具申报)应用率达到100%;2021年底前,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单一窗口”功能覆盖国际贸易管理全链条,打造“一站式”贸易服务平台。(责任部门:省商务厅、南京海关、江苏边检总站、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省贸促会、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外汇局江苏省分局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 加快推进江苏特色电子口岸建设。推进省电子口岸与港口、交通等信息化平台及地方电子口岸互联互通,建设全省口岸大数据平台。加快全省电子口岸云平台等特色应用项目建设,提升电子口岸综合服务能力,支持市、县电子口岸本地特色应用项目建设,推进口岸查验监管信息互联互通。(责任部门:省商务厅、南京海关、江苏边检总站、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省贸促会、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外汇局江苏省分局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 强化口岸物流信息电子化建设。采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积极推进“互联网+物流”建设,完善“掌上物流”等系统功能,实施车辆放行凭证电子化,提升口岸物流运行效率。(责任部门:南京海关)
4. 推进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通关全流程无纸化。推广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业务“一单多报”模式,申报主体一次录入电子信息,分别向海事、海关、边检进行申报,实现申报审批全程无纸化作业。(责任单位: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南京海关、江苏边检总站)
5. 提升口岸查验智能化水平。加大智能查验设备应用力度,推进“智能审图”“集中审像”作业试点,加强相关系统建设开发与设备配备。推动水运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智能化通关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国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平台和机制,构建进出口岸限定区域自助式通行系统。(责任部门:南京海关、江苏边检总站、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
(三)完善口岸监管,提升口岸服务效能。
1. 公开口岸作业时限标准。推动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制定并公开水运、空运、铁运货物场内转运、吊箱移位、掏箱和提箱等生产作业时限标准,方便企业合理安排提箱和运输计划。(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港口集团、东部机场集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 完善口岸监管服务便利化措施。推行“预约通关”“预约政务”等服务模式,符合要求的货物需在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办理通关手续的,可向相关口岸管理部门提出预约通关申请。(责任部门:南京海关、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
3.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进出口企业诚信信息共享,在通关监管过程中实行差别化信用管理,对高信用等级企业降低查验率。加大海关预裁定制度实施力度。积极支持指导企业取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认证,扩大国际互认范围。(责任部门:南京海关、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
4. 搭建多式联运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推动政务信息公开,促进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信息共享,探索建立口岸联合检查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多式联运“一站式”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推进沿海及长江干线主要港口铁水联运信息交换和共享。(责任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南京海关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5.建立口岸通关时效评估机制。建设口岸通关物流时效评估系统,选取省内信息化程度较高的海运码头和长江内河码头开展试点。研究建立口岸通关时效第三方评估机制,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加强对全省口岸通关时效的统计分析,定期通报全省各地口岸整体通关时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南京海关、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 加强口岸通关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南京海关12360、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南京分中心9688888、江苏省电子口岸有限公司96080、中国(江苏)国际贸易“单一窗口”95198等服务热线作用,加强信息互通和协作互助,强化口岸通关服务和技术服务功能,建设全省口岸通关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南京海关、省商务厅)
7. 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精简进出口监管证件和优化办证程序的有关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管证件审核把关,大力推进申报单证电子化,做好证件联网监管的协调工作。(责任单位:省各相关部门)
(四)规范口岸收费,营造公开透明的口岸营商环境。
1. 全面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开公示制度。充分发挥省、市清理口岸收费工作小组作用,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公布的统一模板和内容要求公布目录清单,在口岸现场、相关网站进行公示,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南京海关、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 健全口岸收费监督检查机制。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地区口岸收费专项督查,对口岸公示收费目录清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加强督查评估,及时查处口岸不合规收费。(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南京海关、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3. 推行口岸收费电子支付。推广应用税费支付等系统电子支付功能,在港口、仓储及查验场所等推行口岸费用电子支付。(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南京海关、省商务厅)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省外经贸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对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工作的统筹协调,完善口岸管理体制,认真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政策研究和协调,督促各地各部门创新举措,狠抓落实,促进口岸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不断提升口岸对外开放水平。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措施,强化考核激励,指导推动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抓好组织实施。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沟通协调,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纳入省政府督查范围,对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问责。
(三)完善服务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从企业实际需要出发,找准制约口岸营商环境优化的短板,深化改革举措,优化监管方式,加强政策宣传,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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