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各辖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2016〕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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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6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苏财综〔2016〕65号
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我省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改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要求,报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二、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费项目。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三、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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