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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9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MB1846817/2019-0001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转载公开 信息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文件编号:苏医保发〔2019〕27号 发布机构:市医保局
生成日期:2019-04-05 公开日期:2019-04-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提高2019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9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的通知
苏医保发〔2019〕27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宁省(部)属医院:

根据《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现就我省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至年人均不低于8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提高至年人均不低于25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年人均不低于550元。

二、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的40元,一半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设区市要按规定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以上,其中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各报销段报销比例比普通患者相应提高5至10个百分点,以进一步减轻大病医疗负担。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19号)执行。

四、各地医疗保障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拟定方案,加强资金筹集,省补资金应及时拨入财政专户,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应在9月底前安排到位。同时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加大个人缴费征收力度,确保个人缴费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统筹地区财政资金落实工作。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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