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 注
|
1
|
企业投资扩建
民用机场项目
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2
|
企业投资城市
轨道交通车辆、
信号系统和牵
引传动控制系
统制造项目核
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3
|
企业投资纸浆
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4
|
企业投资日产
300吨及以上聚
酯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5
|
企业投资日处
理糖料1500吨
及以上项目核
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6
|
企业投资年产
100万吨及以上
新油田开发项
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7
|
企业投资年产
20亿立方米及
以上新气田开
发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8
|
企业投资冷轧
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9
|
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0
|
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1
|
企业投资精对
苯二甲酸
(PTA)、甲苯
二异氰酸酯
(TDI)项目及
对二甲苯(PX)
改扩建项目核
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2
|
企业投资卫星
电视接收机及
关键件、国家
特殊规定的移
动通信系统及
终端等生产项
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3
|
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4
|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
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
15
|
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
|
国家能源局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
会、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关于印发〈电
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
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
的通知》(电监输电
〔2004〕17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
会、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
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
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电监市场〔2009〕
20号)
|
取消
|
|
16
|
电力市场份额核定
|
国家能源局
|
《电力监管条例》(国
务院令第432号)
|
取消
|
|
17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指定
|
工业和
信息化部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
收设施管理规定》(国
务院令第129号)
|
取消
|
|
18
|
电信业务经营者拍卖码号审批
|
工业和
信息化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
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
19
|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
工业和
信息化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
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
20
|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
工业和
信息化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
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
21
|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
|
工业和
信息化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
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
22
|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
工业和
信息化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
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
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
目的决定》(国发
〔2012〕52号)
|
取消
|
|
23
|
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
|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
24
|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
安全监
管总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
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
25
|
只读类光盘生
产设备引进、
增加与更新审
批
|
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
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
26
|
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
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
|
《出版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594号)
|
取消
|
|
27
|
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
销活动审批
|
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
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的通知》(国办发
〔2004〕62号)
|
取消
|
|
28
|
在境外展示、
展销国内出版
物审批
|
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
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的通知》(国办发
〔2004〕62号)
|
取消
|
|
29
|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审核
|
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
海运条例》(国务院令
第335号)
|
取消
|
|
30
|
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的确定
|
交通运输部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
境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561号)
|
取消
|
|
31
|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
|
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
海运条例》(国务院令
第335号)
|
取消
|
|
32
|
船舶修造、水
上拆解地点确
定
|
交通运输部
直属海事局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
境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561号)
|
取消
|
|
33
|
从事内河船舶
船员服务业务
审批
|
省级地方
海事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
条例》(国务院令第
494号)
|
取消
|
|
34
|
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
|
原铁道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
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
35
|
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
|
原铁道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
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
36
|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
水利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
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
37
|
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
|
水利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
条例》(国务院令第
496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
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
38
|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认定
|
水利部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
安置条例》(国务院令
第471号)
|
取消
|
|
39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评员的考核评定
|
农业部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
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12号)
|
取消
|
|
40
|
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
|
农业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
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
41
|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机构资格认定
|
农业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
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
批项目的通知》(国办
发〔2004〕62号)
|
取消
|
|
42
|
远洋渔业船舶、渔业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核定
|
农业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登记条例》(国务院令
第155号)
|
取消
|
|
43
|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合同审批
|
商务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
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
源条例》(国务院令第
6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
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
源条例》(国务院令第
606号》
|
取消
|
|
44
|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品种核准
|
商务部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89号)
|
取消
|
|
45
|
“中国服务外包
基地城市”认
定
|
商务部、
工业和
信息化部、
科技部、
财政部
|
《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
外包“千百十工程”
的通知》(商资发
〔2006〕556号)
《商务部、信息产业部
关于开展“中国服务
外包基地城市”认定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函〔2006〕102号)
|
取消
|
|
46
|
对纳税人申报
方式的核准
|
税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362号)
|
取消
|
|
47
|
印制有本单位
名称发票的审
批
|
税务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587号)
|
取消
|
|
48
|
中外合作办学
机构以及内地
与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台
湾地区合作办
学机构聘任校
长或者主要行
政负责人核准
|
教育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作办学条例》(国务
院令第372号)
|
取消
|
|
49
|
高等学校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
|
教育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
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
批项目的通知》(国办
发〔2004〕62号)
|
取消
|
|
50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
|
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
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
批项目的通知》(国办
发〔2004〕62号)
|
取消
|
|
51
|
社会力量设立
的面向全国、
跨国境和跨省
区域的科学技
术奖登记
|
科技部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
例》(国务院令第396
号)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
术奖管理办法》(1999
年12月26日科学技
术部令第3号发布,
2006年2月5日科学
技术部令第10号修
订)
|
取消
|
|
52
|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
|
科技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
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
批项目的通知》(国办
发〔2004〕62号)
|
取消
|
|
53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528
号)
|
取消
|
|
54
|
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投资者
在内地投资设
立合资、合作、
独资经营的演
出经纪机构名
称、住所、法
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
营业性演出经
营项目变更审
批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528
号)
|
取消
|
|
55
|
台湾地区投资
者在内地投资
设立合资、合
作经营的演出
经纪机构名称、
住所、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营业
性演出经营项
目变更审批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528
号)
|
取消
|
|
56
|
世界博览会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
工商总局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
条例》(国务院令第
422号)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02号)
|
取消
|
|
57
|
外国人乘自备交通工具在华旅游审批
|
公安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
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
58
|
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认定
|
国家海洋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
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
59
|
建立国家级苗木花卉市场审批
|
国家林业局
|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
林木种苗发展的意见》
(林场发〔2004〕135
号)
|
取消
|
|
60
|
全国经济林、
花木之乡命名
|
国家林业局
|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
于印发〈全国经济林、
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
理暂行办法〉、〈全国
经济林、花卉示范基
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
办法〉、〈关于审批主
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
节(会)活动的暂行
规定〉的通知》(办造
字〔2002〕51号)
|
取消
|
|
61
|
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审批
|
国家林业局
|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
(会)管理规定〉的通
知》(林造发〔2010〕
269号)
|
取消
|
|
62
|
全国经济林、
花卉示范基地
命名
|
国家林业局
|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
于印发〈全国经济林、
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
理暂行办法〉、〈全国
经济林、花卉示范基
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
办法〉、〈关于审批主
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
节(会)活动的暂行
规定〉的通知》(办造
字〔2002〕51号)
|
取消
|
|
63
|
国家林业局重点开放性实验室命名
|
国家林业局
|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
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
室评审办法〉、〈林业
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
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科通字〔1994〕
133号)
|
取消
|
|
64
|
林业科技示范县审批
|
国家林业局
|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百县千村万户”林
业科技示范行动实施
方案〉的通知》(林科
发〔2008〕97号)
|
取消
|
|
65
|
天保工程示范点建设单位审批
|
国家林业局
|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
天然林保护工程第一
批示范点建设工作的
通知》(林天发〔2005〕
49号)
|
取消
|
|
66
|
天保工程森工
企业职工“四
险补助”和混
岗职工安置办
法、安置标准
审批
|
国家林业局
|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
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
工企业职工“四险补
助”和混岗职工安置
等工作的通知》(林计
发〔2006〕92号)
|
取消
|
|
67
|
天保工程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审批
|
国家林业局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关于做好森工企业下
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
作的通知》(财农
〔2000〕83号)
|
取消
|
|
68
|
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审批
|
国家烟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
专卖法实施条例》(国
务院令第223号)
|
取消
|
|
69
|
烟草基因工程事项审批
|
国家烟草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
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
批项目的通知》(国办
发〔2004〕62号)
|
取消
|
|
70
|
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审批
|
国务院
国资委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
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
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
批复》(国函〔2005〕
88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于中部六省实施比照振
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
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
策的通知》(国办函
〔2008〕15号)
|
取消
|
|
71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从业注册
|
出入境
检验检疫
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
例》(国务院令第447
号)
|
取消
|
|
72
|
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
73
|
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
|
74
|
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
|
75
|
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
76
|
企业投资330
千伏及以下电
压等级的交流
电网工程项目,
列入国家规划
的非跨境、跨
省(区、市)
500千伏电压等
级的交流电网
工程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
77
|
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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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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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国家
规划矿区内新
增年生产能力
低于120万吨
的煤矿开发项
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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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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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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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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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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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
送管网项目核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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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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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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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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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除稀
土矿山开发项
目和已探明工
业储量5000万
吨及以上规模
的铁矿开发项
目外的其他矿
山开发项目
(不含煤矿、铀
矿)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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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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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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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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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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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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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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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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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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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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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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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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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国家重
点风景名胜区、
国家自然保护
区、全国重点文
物保护单位区域
内总投资5000
万元以上的旅游
开发和资源保护
项目,世界自然
和文化遗产保护
区内总投资
3000万元及以
上的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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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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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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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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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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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
构登记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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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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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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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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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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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
院令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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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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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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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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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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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5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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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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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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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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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
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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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例》(国务院令第39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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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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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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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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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1988年10月31日国
务院批准,1988年11
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
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修改)
|
下放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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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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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
科技部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1988年10月31日国
务院批准,1988年11
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
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修改)
|
下放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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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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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利用国家
限制进口、可
用作原料的废
五金电器、废
电线电缆、废
电机等企业认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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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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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
院令第412号)
|
下放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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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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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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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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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国
务院令第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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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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