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停征排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综〔2018〕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停征排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pdf(点击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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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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