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各辖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8〕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点击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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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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