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文件精神,现将2013年度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出口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具备有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二)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三)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有效的ISO900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国家推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或相关国际认证。
(四)全地形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有效的ISO900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相关国际认证。
(五)所有产品类别的生产企业须具备与出口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
二、 组织和申报
2013年汽车及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与往年申报相比有一些变化和改动,各市商务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精心组织,尽快通知辖区内汽车和摩托车(全地形车)生产企业,按文件要求及时申报,具体申报要求参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要会同当地海关和质检部门,核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代码、海关代码、出口产品质量情况、境外营销服务网点证明材料。各市申报材料须于9月26日前报至省商务厅(产业处)。
三、 申报材料
各市商务局向省商务厅汇总上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 市商务局申请文件;
2、 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汇总表(由市机电办填写,见附件3、4,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3、 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由生产企业填写,见附件1、2,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4、 企业符合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
(1) 申请出口车型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复印件;
(2) 申请出口车型3C证书复印件;
(3) 企业国内产销、出口业绩情况及证明材料(海关报关单等证明文件);
(4) 企业境外营销服务网点建设情况总体说明(网点照片、公司注册证明、委托合同等)(年初已经申报备案的企业不需要提供)。
(5) 企业出口自主品牌产品情况。
5、 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和授权出口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四、 公示与执行
商务部将会同工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拟定2013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并在商务部产业司网站上公示后于12月公告,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请各汽车、摩托车企业于9月19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档报送市商务局机电办。
市商务局机电办联系人:夏明驹
电话:85682276
附件:1.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汽车企业申请表
2.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摩托车和全地形车企业申请表
3.2012年度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汽车企业申请汇总表
4.2012年度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摩托车及全地形车生产企业申请汇总表
2012年9月1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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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f115093f0ec36320bd7a64ea2596fc.doc (85.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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