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常发〔2013〕1号文件精神,扶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发展联接城乡市场的双向流通网络,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2013年继续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为农服务新体系建设。现将今年市级财政为农服务新体系建设项目招标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一、资金扶持对象与范围
(一)辖市、区供销合作社:承建为农服务社新型样板社、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镇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以下简称“农合联”)、基层社恢复重建及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并提供配套服务。
(二)市供销合作总社:牵头组织并与上级社对接的“千社千品”富民工程建设项目补助和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省内外农产品推介会(展销会)、农村放心店建设等专项工作服务经费补助。
二、资金补助条件
(一)为农服务社新型样板社
辖市(区)供销合作社牵头建办并符合下列条件:
1、达到省总社三星级为农服务社建设基本标准(苏供发〔2008〕24号文规定):经营服务总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有经营服务、政务服务、中介服务项目,功能齐全、标识统一、制度健全、社会反响好。
2、创新管理体制,同村委建立紧密连接,拓展服务功能,为农民提供紧密服务,实现与基层组织建设、农村社会管理的相互促进。
3、通过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供销合作总社验收、命名并发文公布。
(二)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专业合作联合社
辖市(区)供销合作社组织领办的股份合作社、劳务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农产品销售合作社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本区域内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社在5个以上;跨三个省辖市的“苏”字号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社在10个以上。当年新建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并按示范社创建标准正常运行。
(三)镇级“农合联”
辖市(区)供销合作社牵头发起并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镇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在民政部门登记且当年正常运行。
(四)基层供销社恢复重建
符合省总社《全省基层社恢复重建(2013-2015)工作规划》要求,以农民为主体、按合作制原则组建,在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
(五)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基地
辖市(区)供销合作社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培训工作,有稳定的师资队伍,培训基地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培训设备设施齐全,年组织培训5期以上,培训后获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达50%以上。
三、资金扶持方式及标准
(一)为农服务社新型样板社补助:当年新建为农服务社新型样板社每个补助30000元,主要补助其服务场所的场地改造、宣传制作、服务设施更新费用。
(二)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补助:当年新组建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本区域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每个补助20000元,“苏”字号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每个补助50000元。主要补助其基础设施建设、商标品牌建设费用及生产设备、设施费用。
(三)镇级“农合联”补助:2012年已建立的“农合联”每个补助20000元,主要补助其服务窗口的改造、办公设备、设施费用。
(四)基层社恢复重建:当年新建的每家补助30000元。主要补助其经营场所的改造、经营服务设施费用。
(五)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基地补助:每个基地补助20000元,主要补助培训场所的建设、培训设施、设备费用。
四、补助资金的申报和立项程序
各辖市(区)供销合作社按照年度建设目标(见附件),及时组织项目申报。根据本指南要求,编制项目计划方案(财政部统一制发的《标准文本》),由各辖市(区)财政局、供销合作社于2013年5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分别上报至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总社,逾期不予受理。
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将对投标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将项目补助资金下达到各辖市(区)。由市供销合作总社、市财政局对照标准验收后,发文公布名单,由各辖市(区)财政将项目资金报账拨付给项目承建单位。
五、项目资金管理
(一)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补助资金下达后,各辖市(区)应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经费预算,并依据项目合同开展资金报账与项目验收。项目合同书签订后,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内容和经费预算。
(二)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按照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财政局常财农[2002]15号文件规定,由项目单位提供项目支出的有效合法票据,向当地县级财政部门报账,领拨项目财政补助资金。
(三)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单位要严格按项目合同使用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各辖市(区)财政局、供销合作社必须加强监督检查,严格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防止项目资金的损失浪费与挤占挪用。
(四)验收总结。项目结束后,项目单位要总结项目实施情况,并报请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进行考核。
附件:2013年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为农服务新体系建设目标分解表。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