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家住湖塘阳湖名城,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小区内停车位租用协议,同时周先生一次性缴纳了一年期的停车费用2400元。2017年3月,周先生早上出门时发现车辆的车头被人严重刮伤,但并未发现肇事者。于是,周先生找到物业,要求物业调出监控录像查看。但物业告知监控已坏,并且在一周之前已经向公司报修,目前尚未修复。 法治点评 本案中,业主周先生停入车辆后并不交付车辆钥匙、行驶证等,物业是不实际控制车辆的。所以双方之间并没有形成保管的法律关系,物业对车辆也没有保管义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物业对车辆的损坏没有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中第46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中第36条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从物业是否对小区进出口陌生人员进行登记管理、保持监控录像的监控功能等来判定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时是否尽到勤勉与谨慎的安保注意义务。 而本案中,监控摄像头已经损坏多时,物业公司显然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该义务,所以车主周先生可以依据物业管理协议追究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