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在妊娠和住院分娩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具体为:
(一)产前检查费限额补偿,标准为1000元/人;
(二)产时住院医疗费用待遇: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4200元以内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超过4200元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三)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用待遇: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四)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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