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道路水路运输信用管理,加强运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道路水路运输市场信用办法研究,形成了《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已于2016年6月12日发布,并于201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1、合力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需要。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明确要求“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国务院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新时期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法规政策支撑,指明了方向。省委、省政府将“诚信江苏”建设作为我省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五大实践载体之一,制定了《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以及《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等一系列规定,明确了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原则、任务和举措。各个行业都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责任和义务,需要合力构建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新格局,让经营者“处处守信,事事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2、贯彻落实行业有关法规的需要。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道路水路运输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部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经营服务不规范,违法违规等不诚信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了道路水路运输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社会对道路水路运输行业诚信的认可度还有待提升。2013年4月1日新施行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对道路运输企业信誉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明确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和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定期对其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71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从业资格证件”。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5条明确要求建立水路运输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3、加强运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要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市场的监管重心必须要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的监管。《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提出了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四条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5〕42号),也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新时期加强运输市场监管必须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其前提是必须出台科学合理的信用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13年新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施行后,即启动了《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由于三个《办法》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省厅将其作为重大规范性文件出台的流程进行起草编制,经过多个程序,反复修改,历时二年多时间。总体过程经历了部署编制、讨论修改、征求意见、试点运用、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社会听证、廉洁评估等多个阶段。经过反复修改形成送审稿,2016年6月,经我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
三、《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包括总则、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等级评定、奖惩管理以及附则五章。《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办法》不分章节,共十二条。
(一)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
1、关于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规定了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等。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指的信用管理内容:是指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运输经营方面的信用管理,就管理内容作出定位。明确了适用范围:道路运输方面涵盖客货维驾,包括公交、出租以及汽车租赁经营者,水路运输包括客运和货运经营者等。
2、关于信息记录。第六条至第十六条,主要规定了信用信息记录方式、内容、建档以及较重或者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等要求。第六条明确设区的市和县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江苏运政在线”系统及时记录经营者相关信用信息。第七条规定经营者相关信用信息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信息和运输经营活动相关信用信息。同时第九条明确了相关信用信息包括经营者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息报送等方面信息。第十条、十一条、十三条以及十四条对涉及较重或者严重失信行为进行明确。第十五和十六条明确信用档案建立要求。
3、关于信用等级评定。第十七条至第三十条,主要规定了信用等级的评定周期、评分标准、等级划分标准、结果的公示、申述、发布等:第十七条规定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周期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定实行扣分制,基准分为100分,具体分相应类别按照《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明确了各个子行业经营者共11个具体的评分标准作为附件。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信用等级由负责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的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得分情况进行评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四个信用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4、关于奖惩管理。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建立结果查询系统,实现结果共享,实施联合奖惩的要求。明确了行业内对信用等级高低的奖惩举措。明确了对较重或严重运输经营失信行为的惩戒要求,将信息归集到同级社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规定进行,明确了管理人员职责要求等等。
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为附则。
(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内容。体例和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一样,结合从业人员特点分别进行了相应的具体规定,包括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等级评定、奖惩管理等等。
(三)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办法内容。
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办法既是贯彻落实《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相关条款的操作性规定,同时也是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的配套性规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是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相关分值计算的主要依据。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和管理权限;
第四条至第六条主要规定了记分周期、累积分值计算、记分转结等;
第七条规定了暂扣整改、证件吊销的具体情形;第八条至第九条分别对记分竞合、免除清除记分进行了规定;
第十条规定了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要求、道路运管机构的公示义务以及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两法相衔接要求;第十一条是针对运管机构工作人员的惩戒规定。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1、关于《办法》定位。作为行业的信用管理办法,立足本行业管理职责,定位仅对运输经营和运输从业方面的信用进行管理。就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总体信用管理而言,行业的信用管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本办法的信用信息的记录,围绕运输经营和运输从业进行。同时,将运输行业信用信息,作为法人或自然人信用信息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2、关于和现有交通运输部相关管理规定的衔接。“十一五”期间,交通运输部根据制定出台了《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等试行办法。我省三个《办法》,既对道路水路运输行业整个信用管理做出了体系性规定,又在信用等级的评定上与部目前实际执行的运输行业质量信誉考核保持了一致,维持了AAA、AA、A和B的等级体系。同时,根据江苏的实际,在具体的评分标准上进行了修订,对各经营类别经营者的特殊性要求在评分标准中加以细化。一方面,保持了管理的连续性和便于与部相关质量信誉管理衔接,另一方面又提高了整个道路水路运输行业信用管理的整体性和可操作性。
3、关于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衔接。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要求越来越明确。三个《办法》在编制推进以及意见的征集过程中,都提出了加强与社会信用体系衔接的要求。《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管理办法》、《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管理办法》、《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任务分工的通知》等都明确要求“省级部门围绕重点环节,提出本部门、本行业市场主体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划分标准。为此,我厅按照省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两个失信惩戒管理办法规定,研究明确了运输市场涉及较重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的具体标准。
4、关于可操作性和公正性。道路水路运输行业涉及市场主体多,近40万业户、200万从业人员,现有的管理机制下,依赖传统的监管手段很难将信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为此,一方面,配合信用办法的制订,已正在同步依托“江苏运政在线”平台开发信用信息化管理系统,系统定期自动记分,出具结果,改变了以往纸质档案报送的大量工作,减少基层运管机构工作量,提高信用管理效率和公正性。对违法行为累积记分项目实行自动归集,大幅减少人工录入工作量,提高了数据的可得性。同时,信用管理的档案、结果的查询和与社会信用平台对接,都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提高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针对众多个体普货运输经营者和小规模的三类专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从管理的实际出发,明确在办法试行期间对其失信行为进行记分,但年度暂不对4辆及以下普货运输经营者和三类机动车专项维修经营者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其从业人员信用等级仍须进行评定),既保证了办法的全覆盖,又体现了可操作性和公正性。
5、关于结果的使用。主要是奖励和惩戒两部分。在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下,行业内重点对信用等级高的实施奖励性引导,对等级低的实施相应的限制。同时根据目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从监督检查的频度上提出不同的要求。行业外积极拓展至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结果的使用,对发生涉及较重和严重失信经营行为的,将信息传递至社会公共信用平台。另外,通过信用信息有效的市场公开,引导市场消费向信用度高的企业集中,是信用结果使用的重要方面。因此,本办法明确指出通过互联网等手段,加强相关信用信息公开,同时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集经营者相关信用信息,拓展运输信用结果的市场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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