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补偿”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每年视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对一个年度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济负担过重的参保人员给予“二次补偿”,具体补偿手续在每年的1月份开始,参保人员可到市医保中心申请办理。2011年的“二次补偿”标准为:对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住院自付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最高不超过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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