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因 “一房二卖”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纠纷,分别判决被告徐某夫妇向原告付某返还购房预付款51万元、返还定金5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30.7万元。同时另案判决被告徐某夫妇向原告某中介公司支付居间费1.16万元、违约金2320元。 2月24日,付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与徐某夫妇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徐某夫妇将名下一套房屋卖给付某,房价为116万元,税费由徐某夫妇负担。同时约定签订本合同后,视为中介成功,居间方收取总房价的2%作为佣金,其中买卖双方各承担1%,佣金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合同签订后,付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了定金5万元、首付款51万元。7月26日,徐某夫妇又与赵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以1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赵某,并与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随后,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徐某夫妇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返还预付款51万元及利息损失、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4万元、税费6.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沈某先后就同一套房屋与付某、第三人赵某分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案涉房屋已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至赵某名下,付某已经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解除徐某、沈某与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承担付某各项损失。 法官点评:本案中导致合同解除的过错在于徐某、沈某,其一房二卖,恶意违约,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违反诚信原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佣金以及违约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