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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有了法律保障----《全民健身条例》解读之三

发布日期:2010-06-1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2009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党和政府关注民意、改善民生、对提高中华民族健康素质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高度重视,对于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障人民群众的体育健身权益,促进全民健身事业更加蓬勃发展,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贯彻落实好《全民健身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体育工作重中之重的任务。现将《全民健身条例》的有关问题释义如下。
      3、条例在调动全民参与健身活动的积极性、推广全民健身活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提高公民健身意识,使公民能从日常工作中抽出时间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并将监测结果和调查结果作为修订全民健身计划的依据。县级以上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政府报告。
      二是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县级以上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在全民健身日提供免费健身指导服务,公共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三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定期举办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四是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本单位组织开展工间、工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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