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营业税条例》和实施细则执行以来,建筑业中关于预收帐款、甲供材料、设备扣除和自产货物相关纳税义务的判定和税款的计算是建筑业营业税管理重点和难点所在,营业税新旧政策变化较大,在实际工作中应引起税务干部和广大纳税人的高度重视,现将具体内容和新旧政策比较分析如下:
一、建筑业营业税重点难点
1、预收款项纳税义务确认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应用示例:某建筑装饰公司,具有建筑业发票自开票资格,当月收到装修款项共计100万元,其中预收款80万元;当月自行开具建筑业发票50万元,其中30万元为以前的预收款项,已在以前申报过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该公司本月应该申报营业税多少金额?
解析:该公司本月收到款项中包含的预收款,虽然没有开具发票给对方,但是仍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本月开票金额中所包含的预收款已在以前期间收到时申报过营业税,本月不需要再申报。因此,该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如下:
本月营业额=80+(50-30)=100(万元)
营业税=100×3%=3(万元)
2、甲供材料和设备扣除应税劳务核算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应用示例:某建筑装饰公司,本月提供建筑业劳务(非装饰劳务),建设方共支付合同款200万元,并提供50万元的原材料和100万元的设备;提供建筑业劳务(装饰劳务),建设方共支付合同款100万元,并提供20万元的原材料和50万元的设备。该公司本月应该申报营业税多少金额?
解析:提供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劳务时,如果合同款中未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额,除了要按照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申报缴纳营业税外,还应就甲供材料金额(包括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申报缴纳营业税,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提供装饰劳务时,按照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申报缴纳营业税,不需要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额。因此,该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如下:
非装饰劳务:营业税=(200+50)×3%=7.5(万元)
装饰劳务:营业税=100×3%=3(万元)
3、销售自产货物的税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上述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上述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用示例:某建筑公司本月销售一批货物给A公司并提供安装劳务,货款200万元,安装劳务50万元,该批货物为自产货物。
解析:对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该公司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因此,该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50×3%=1.5(万元)
甲供材料、设备扣除税收政策变化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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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政策
分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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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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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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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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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费、管理费、辅助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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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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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费、管理费、辅助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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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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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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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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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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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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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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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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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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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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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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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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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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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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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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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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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列入省级地税机关设备扣除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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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省级地税机关设备扣除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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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列入省级地税机关设备扣除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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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省级地税机关设备扣除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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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不含装饰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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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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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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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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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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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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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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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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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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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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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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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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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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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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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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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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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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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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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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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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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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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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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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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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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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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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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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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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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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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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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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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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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旧营业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目前已被新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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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营业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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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税[200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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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税[200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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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苏地税发[2003]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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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苏地税发[2003]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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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税[2006]114号(目前已全文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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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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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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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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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颜色标注部分为政策变化内容,另“√”表明可以扣除,“×”表明不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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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货物税收政策变化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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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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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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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收入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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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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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收入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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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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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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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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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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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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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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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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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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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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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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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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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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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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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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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劳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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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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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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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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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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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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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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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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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2]117号文(已部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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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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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业税法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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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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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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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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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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