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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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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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药品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不超过5元),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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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实施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和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公立医疗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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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医院制剂除外)时,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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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含按照中药饮片管理的精致小包装、颗粒等)以含税出厂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3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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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千克含税出厂价格500元及以上的中药饮片,加价额不得超过175元。自2015年8月1日起,取消原政府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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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公立医疗机构调剂购进其他医疗机构制剂的,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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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