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可能构成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但需个案分析,符合具体要件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本次疫情爆发突然、影响范围广、严重程度高,且截至目前尚未研发出特效药物,符合不可抗力的三个构成要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应当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被废除,但仍具参考价值)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据此,当因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合同,可以认定为《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时,需要注意以下要件:
1.适用不可抗力的时间要件:疫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后,各方履行完毕前。
2.适用不可抗力的结果要件:只有当疫情防控措施或疫情影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即属于《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疫情,但并没有导致当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此种情况不能视为不可抗力,必须防止债务人借疫情发作,以不可抗力为借口随意主张免责解除合同,从而逃避合同义务。
3.受影响的当事人一方的通知义务和证据提供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受影响的当事人一方应通知对方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并提供证据,这是合同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如不履行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前述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所发布或采取的命令或措施、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隔离留观证明等。基于诚信原则,不论是销售方还是采购方,不论是己方还是对方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各方均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若合同尚可继续履行,但履行进程等确受疫情影响,各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妥善处理。
(二)对企业业务合同履行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基于以上法律分析,对疫情时期的合同履行提出如下建议:
1.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本次疫情是突发事件,对合同的履行客观上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如确因疫情的发生对合同履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则可依法提起不可抗力免责请求。但是,疫情本身对合同的履行不构成不可抗力,需要审查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因此,如因执行疫情防控命令或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应尽快向合同另一方发送通知,将疫情对企业接收服务或产品、支付款项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对方;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并做好证据固定工作。
2.注意留存证据资料
在疫情发生后,应留存政府要求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转产的通知等文件(信息)或者道路被堵塞的照片、视频等;对因本人或职工在疫情中就诊住院或被隔离、留观的,可提供医院就诊证明、隔离证明或街道社区的隔离、留观证明,用以证明自己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实际履行合同。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外贸企业,应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文件。为帮助江苏省企业维护权益、减少损失、稳定贸易,江苏省贸促会将依据中国贸促会授权,为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为急需企业开通假期绿色通道。企业可直接联系、咨询该会相关工作人员,以不见面办理为主。(联系电话:025–52856813 52856817)
3.积极协商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
建议企业及时向客户反馈受疫情影响情况,取得谅解;或及时了解客户单位受疫情影响情况,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情况,以便合理安排生产经营。作为购方单位,要通过该等沟通,及时了解对方受疫情影响的程度,判断对方的实际履约能力,以便制定相应应急方案。对于受疫情影响致使停业等而不能实际履行合同的,应积极与对方沟通,取得谅解,并请予合理的免责。比如对本次疫情中经济损失较大的旅游餐饮、宾馆酒店等行业,可以积极向房东协商请求减免部分租赁费。在“非典”时期,宾馆酒店、超市等经营主体因疫情遭受经济损失的,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请求减免租金的,法院经审理查证后,事由成立的均适当减免部分租金。
4.加大合同履行跟踪力度
合同履行跟踪是保障合同正常履行、保障合同权益的应有措施,非常时期尤其要落实好合同履行跟踪措施。对于合同相对方因受疫情影响能否正常履约、资信状况等,尤其需要予以了解知悉。建议企业将合同履行跟踪落实到人,指定专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详细跟踪具体合同的履行。对于已经在途的货物,承担货物所有权风险一方主体应及时跟踪货物运输状态,避免货物在途毁损、变质、灭失等风险;对可能出现合同不能及时履行、完全履行的,应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必要时与对方沟通变更或解除合同;因疫情导致货物在途风险加大,接收货物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质检程序,对不符合约定的货物应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对于因疫情而可能引发对方企业资金断裂、资信下降等经营困难的,应及时跟踪对方履约能力,必要时及时追回货物或应收款。同时,要完好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5.适时变更或解除合同
作为非给付货币一方,如因疫情影响将无法依约履行合同,应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请求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以至请求解除合同。给付货币一方,如果经过与对方核实,其生产经营受到此次疫情严重影响,已经无法履行合同,导致买受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甚至将影响买受方对下游企业合同的履行,建议企业立即向对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要求写明;如采取快递方式寄送的,建议采用邮政特快专递(EMS)方式送达,在快递封面上备注解除合同通知书字样并留存好快递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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