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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公报2018第2期(总第107期)

发布日期:2018-06-1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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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

第 6号

2. 市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8〕2号

3. 关于印发《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海外人才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人社规(2018)2号

4. 关于印发《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高级技师研修办法》的通知

常人社规(2018)3号

5.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财政局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农业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财规〔2018〕1号

6.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进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规〔2018〕1号

7.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规〔2018〕2号

二O一八年六月一日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

第6号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丁纯

2018年5月4日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禽类交易行为和市场秩序,预防和控制禽类重大疫病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

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禽类交易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禽类交易,包括人工饲养、可供食用的鸡、鸭、鹅、鸽、鹌鹑等活禽的批发、零售、集中屠宰及生鲜禽产品的经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活禽实行集中现货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禽类交易管理工作。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设置、改造和建设的监督指导。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屠宰和禽类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开展禽类相关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等工作。

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禽类交易主体资格登记,对禽类进入市场交易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无照经营禽类等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从业人员感染禽流感等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在活禽交易市场外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活禽交易行为。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活禽交易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禽类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禽类交易管理的相关部门及其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活禽交易应当在市场内进行。

活禽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相关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活禽交易市场。本市城市人口密集区不再新建、扩建活禽交易市场,既有活禽交易市场逐步迁出城市人口密集区。

第六条 本市逐步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实施活禽交易禁止制度。禁止活禽交易的具体实施范围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活禽交易禁止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活禽进行饲养、销售、宰杀、加工。

第七条 本市推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

第八条 活禽交易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交易区、屠宰区相对封闭,具有独立的对外出口;

(二)配备病死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或收集暂存装置;

(三)配备排风、给排水、清洗、操作及垃圾收集等设施,符合消防、环保、食品安全等要求;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活禽交易市场应当实行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以及废弃物和病死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十条 活禽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保经营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符合有关标准;

(二)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

等制度;

(三)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进货渠道、信用状况等,并指派专人每天对活禽经营情况进行巡查;

(四)查验进场交易活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防止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活禽进入市场;

(五)设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栏,公示活禽的检疫与产地等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

社会监督;

(六)对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开展健康防护宣传,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七)指导和督促经营者进行清洁消毒,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无害化处理和休市制度;

(八)制定市场的活禽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及人感染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依法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报告,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九)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活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经动物检疫合格的活禽,并在经营地点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销售凭证;

(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从事活禽批发经营的,还应当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流向、时间、数量等内容;

(三)每日收市后对活禽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并配合市场开办者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无害化处理;

(四)根据规定休市;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活禽屠宰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活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如实记录查验结果;

(二)建立禽类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屠宰活禽来源、流向、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屠宰;

(四)出厂的生鲜禽产品,按照有关规定附具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产品标识上按照有关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生鲜禽产品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冷链专用车配送,配送过程应当遵守相关规范,保证生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配送生鲜禽产品的运输、装卸工具应当进行消毒作业。

第十四条 生鲜禽产品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具备符合相关规定的销售场所和冷藏设备,保证生鲜禽产品销售过程处于产品所需的低温环境;

(二)采购有资质的活禽屠宰厂(场)出产的合格生鲜禽产品,建立进货查验、台账登记制度;

(三)销售的生鲜禽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标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卫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和处置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通报和公布监测信息。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以及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扑灭等措施。

第十六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禽流感等疫病监测、发病区域、规律等情况,决定暂停活禽交易,暂停交易的时间与措施,应当向社会公告。暂停活禽交易期间,不得在活禽交易市场内外进行活禽交易。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活禽交易市场不符合设置要求的,由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治;整治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关闭。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暂停活禽交易期间或者活禽交易禁止范围内利用农贸市场摊点进行活禽交易的,由辖市(区)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活禽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市场开办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暂停活禽交易期间或者活禽交易禁止范围内利用市场外固定门店进行活禽交易的,由辖市(区)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活禽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暂停活禽交易期间或者活禽交易禁止范围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

购活禽进行饲养、销售、宰杀、加工的,由辖市(区)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活禽交易市场外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进行活禽交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禽类交易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禽类交易管理活动中,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8〕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0日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房管〔2017〕2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电梯、燃气、供电、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军队、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处理房屋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农业、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体育、旅游、民族宗教、国资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领域信用制度,并将房屋安全管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加大对房屋安全管理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第八条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监以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房屋安全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举报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以及不动产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二)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三)按照规定装饰装修房屋;(四)按照规定做好白蚁灭治工作;(五)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六)依法治理危险房屋;(七)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并明确告知买受人房屋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年限、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白蚁防治等事项。

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年限、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如实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第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拆改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墙体;

(二)拆改混凝土柱、剪力墙、主梁等承重构件及基础结构;

(三)开挖房屋底层地面和地下空间;

(四)在房屋外立面、顶层违法搭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一)在非承重内墙上开门、开洞口或者扩大原有洞口,拆改墙体;

(二)在房屋楼面结构层开设洞口或者扩大楼面结构层洞口;(三)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进行地下设施、管线、桩基、深基坑、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期间对周边房屋进行跟踪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在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明,房屋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还需提供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二)装饰装修方案;

(三)涉及共用部位的,需提供共用人同意装饰装修的证明;(四)涉及第十四条行为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将房屋装饰装修情况告知居(村)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将房屋装饰装修情况告知房屋所在地的辖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房屋装饰装修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违反规定实施影响房屋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的辖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地基基础或者结构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损坏、腐蚀等异常情况后仍需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主体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当年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此后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三)建筑幕墙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应当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

(四)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应当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

(五)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管理规定,并告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房屋鉴定的程序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

房屋经安全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送达鉴定委托人的同时,报送房屋所在地的辖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鉴定委托人、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并根据专家复核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新建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实施白蚁预防。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签发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白蚁预防费和包治期内的复查复治、防治新技术和新药物的推广应用以及白蚁危害突发事件处置等相关费用,由财政统筹安排保障。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白蚁危害情况预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买受人出具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旧房屋排查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常规大排查;遇台风、雨雪等灾害性天气或者汛期,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应急专项排查,并落实监控措施,督促和指导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内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房屋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

第二十五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出现险情,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及时排除险情,并向房屋所在地的辖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辖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报告。房屋所在地的辖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到场查看,发现房屋确有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并登记建档。

第二十七条 经依法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在地的辖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并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解危。

第二十八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危险房屋分别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对依法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且应当停止使用的,不得居住、转让、抵押、出租或者用作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十九条 对危险房屋采取加固、改造等方式治理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加固、改造设计方案,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三十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所在地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急排险措施。特殊困难家庭无力治理危险房屋的,经申请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救助。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危旧房屋相对集中的区域优先纳入旧城改造。

第三十一条 辖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房屋管理档案,对发现的危险房屋进行登记,掌握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隐患的基本状况等相关信息,并对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和排险的结果进行检查、记录,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房屋安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

房屋出现突发性险情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排险工作,房屋安全责任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转移危险房屋内的人员;(二)切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三)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四)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采取围护隔离措施;(五)对出现突发性险情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拆除危险的结构件或者相关设施进行除险;(六)利用邻近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应急抢险拆除或者损坏其他建(构)筑物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修复或者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9月23日发布的《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184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海外人才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人社规(2018)2号

各辖市、区人才办、人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委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龙城英才计划”改革创新的意见》(常发〔2017〕24号)精神,进一步提升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人才国际化水平,现将《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海外人才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海外人才工作站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人才国际化水平,深化与海外各类社会组织的人才合作,根据《中共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委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龙城英才计划”改革创新的意见》(常发〔2017〕2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拥有一定资源和专业优势,有较强合作意愿的海外人才服务机构以及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企业境外研发

机构、华侨华人社团、留学生组织均可申请设立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海外人才工作站。

第二条设立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海外人才工作站的企业由市人才办、人社局根据企业条件选定。

第三条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海外人才工作站承担以下工作:

1.广泛联络海外精英人士,利用各种资源为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引进海外人才、项目、技术、资金和先进管理经验。

2.广泛宣传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经济社会发展概况、创新创业环境、招才引智政策,及时发布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产业发展规划、引才公告,并做好政策咨询答复工作;

3.为有意向来常发展的海外人才做好联系、协调、服务工作。积极组织海外人才来常开展创新创业对接活动;

4.做好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有关单位到海外开展人才项目对接洽谈活动的联络、宣传、接待等工作;

5.接受委托完成其他人才工作。

第四条对在人才、项目引进工作中取得一定成效的海外人才工作站给予奖励:

1.每年推荐3—10个人才项目申报“龙城英才计划”C类项目,并组织来常参加面谈答辩的,给予1万元奖励;

2.每年推荐11个以上人才项目申报“龙城英才计划”C类项目,并组织来常参加面谈答辩的,给予3万元奖励;

3.所推荐人才项目落户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且申报入选江苏省“双创计划”,给予奖励

4.所推荐人才项目落户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5年内,年主营业务(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开票)收入首次突破2千万元、5千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5.同时符合3、4项奖励条件的,就高享受。

第五条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海外人才工作站实行绩效评估、动态管理。海外人才工作站每年向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报一次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的延续合作期限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合作。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高级技师研修办法》的通知

常人社规(2018)3号

各辖市、区人才办、人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委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龙城英才计划”改革创新的意见》(常发〔2017〕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将《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高级技师研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高级技师研修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委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龙城英才计划”改革创新的意见》(常发〔2017〕2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研修办法。

一、培养目标

根据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五新三高两智能”十大产业链建设情况,围绕重点产业紧缺职业(工种),五年内每年组

织100名高级技师参加研修班,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制造工艺技术和先进职业教育理念、方法,使其技能水平适应现代技术不断更新的要求,为培养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技能领军人才提供强有力的后备人才支撑。

二、研修对象

具有数控车、数控铣、加工中心操作工、焊工、工具钳工、机修钳工、装配钳工、模具设计师、维修电工、汽车修理工等十大产业链相关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有较高技能技艺、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

三、承训机构

依托人社部全国技工院校教师研修中心、省人社厅认定的中外合作教育培训机构、省级以上重点技师学院以及具有较强职业技能培训能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培训中心。

四、研修方式

结合企业发展要求和学员实际,坚持理论教学与企业实践相结合,采取专家讲课、项目研讨、观摩交流、技能比武、岗位研修等形式,邀请专家讲解前沿理论,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组织课题攻关研讨,观摩行业骨干企业,开展现场技术交流。其中,理论教学时间不少于10天,企业实践不少于20天。学员根据研修课题,立足岗位实际,认真学习理论知识,对研修课题进行实践性研究,提出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形成研修课题报告。

五、考核结果和应用

承训机构根据学员集中学习和研修课题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研修考核合格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承训机构联合颁发《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高级技师研修班结业证书》,并优先推荐参加江苏省高技能人才海外培训班。研修考核优秀者,优先作为市以上突出贡献人才、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企业首席技师、江苏工匠等推荐对象。

六、培训经费

办班经费由市财政补贴,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培训成本和耗材支出,每人补贴8000-10000元,补贴资金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财政局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农业企业贷款保证保险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财规〔2018〕1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农林(业)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12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农业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农业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财政局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农业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124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发挥财政支农资金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杠杆作用,进一步加强对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农业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有效缓解农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降低融资成本,分担贷款风险,更好的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现设立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农业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为确保专项资金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在市级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补助符合具体规定条件的农业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所发生的保费(不含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和担保费。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农业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共同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农业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保费和担保费的资金拨付、资金监督管理、组织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农业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保费和担保费结算审核、绩效管理实施、情况分析总结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农业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原则上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至3亿元(不含3亿元)且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以及成长性较好的辖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其他优质农业企业。


第六条 保证保险贷款只能用于农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证券、股市、房地产项目开发及其他用途。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市农业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竞争择优确定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并共同签订四方合作协议。

第八条合作银行方按合作协议设立农业企业保证保险贷款额度,对符合授信客户条件的农业企业发放保证保险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含一年),保证保险贷款金额单户原则上控制在3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

第九条 合作保险机构方按合作协议为农业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证保险贷款的总保费最高不超过本期贷款本息的2.6%。其中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保证保险费率最高不超过贷款本息的2.4%、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0.2%,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贷款期限为6个月的,分别按一年期费率的60%执行。

第十条 合作担保机构方按合作协议为农业企业提供贷款保证担保,担保的年化担保费最高不超过本期贷款本金的1.2%。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机构、合作担保机构三方密切配合、积极联动并对贷款企业进行独立审查评估。对审核通过并放贷的企业,由合作保险机构、合作担保机构会同合作银行,将保险发票正本、担保费发票正本、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险单、担保合同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报市农业委员会;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农业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所发生的保费(不含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担保费经市农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按季将有关单据、材料汇总后提交市财政局复核并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拨付总额不超过当年预算安排的农业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总额。

第十三条 保证保险贷款项下,合作银行与合作保险机构、合作担保机构不得收取除贷款利息和保费、担保费之外的任何费用,并共同承担贷款保险事故的损失及诉讼费、律师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合作银行与合作保险机构、合作担保机构各方另行签订的由各自承担贷款风险的比例以及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具体合作协议正本,报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和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合作担保机构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农业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机构、合作担保机构切实加强对贷款的监管,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贷后管理、结息及逾期催收等各环节,共同把好贷款授信质量关。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负责对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贷款企业欠息或将贷款用于非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以及银行认定的其他违约情况,及时向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通报,防止或减少保险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农业企业保证保险贷款到期还本付息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委员会对保证保险贷款项下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财务决算进行绩效评价和审计。绩效评价和财务审计结果作为今后年度农业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规模增减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对农业企业保证保险贷款在实施、管理中发生的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经核查属实,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将取消其今后两年此项财政补助申报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执行期限为3年。《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农业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规〔2015〕4号)同时废止。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进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规〔2018〕1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现将《武进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规范全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制度化,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有企业监管改革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企业,是指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和全区各级政府授权的主体出资成立的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国有企业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持股比例未达到控股要求但国有资本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是指国有企业境内外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等。

(一)股权投资包括新设全资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股权置换、追加投资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基金)投资、外汇投资、保险产品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业务投资等;(四)其他投资。

第四条 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二)符合全区国有经济战略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投资决策坚持审慎原则,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五)符合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投资规模和融资能力相匹配的要求;(六)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有与投资项目相匹配的管理能力;(七)建立投资决策责任人制度,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八)建立国有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国有企业一律不得实施投资活动,负面清单由区国资办适时进行调整(负面清单见附件1)。

第二章       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是全区国有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领导机构,授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对全区国有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按照管监督不管决策、管计划不管具体项目的原则,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具体包括: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布局和导向;(二)复核汇总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三)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四)组织开展投资分析与统计评价,实施后期稽查、审计和后评估等监督管理;(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区国资办对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所属的国有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要求,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履行对所属区域范围内国有企业投资活动监管的职责,对所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投资绩效及其影响等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活动负主体监管责任。

第七条 国有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二)投资项目前期论证。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前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尽职调查和前期可行性论证,并按照规范要求,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的可行性为主要内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

(三)履行投资决策和报备程序。国有企业董事会是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严把项目的立项、考察及初审、可行性研究或投资分析、尽职调查、审计评估、专家论证、董事会决策等重点环节,组织投资项目的报备;

(四)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投后管理。国有企业经营层应根据经备案的投资项目和确定的投资方案,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落实项目责任制,按国有企业内控制度要求开展投后管理相关工作;

(五)投资的产权管理和收益管理。国有企业新设或国有产权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办理产权占有或变更登记手续。按合同约定或公司章程取得投资收益,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六)对下属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不得投资,确需投资的项目需通过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报备程序后实施。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计划书相关文件、资料;

(二)年度投资总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结构、资金来源及资产负债率水平变动情况;

(三)投资计划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年度投资进度安排、实施期限、续建项目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下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第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报批程序

国有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区国资办报送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区国资办对国有企业投资计划草案进行初审,并向国有企业反馈初审意见;国有企业根据区国资办初审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与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国有企业将经审议后的年度投资计划、董事会决议报区国资办。区国资办对国有企业上报的投资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年度投资调整计划报批程序

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区国资办统一组织集中调整,调整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应按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报批程序进行报批。

第四章 投资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区国资办对国有企业及下属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国有企业投资备案情况。

第十二条申请备案应提供的材料(一)投资项目备案表(见附2);

(二)董事会决议和相关会议记录;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尽职调查报告等;

(四)投资协议书或投资意向书;

(五)涉及基金投资的,应提供如下材料;1.国有企业基金管理资质证明材料;

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从业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3.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六)有关投资各方的情况介绍、近期财务报告、证明资料等;

(七)监事会主席或财务总监意见;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备案关注的重点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二)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以及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

(三)是否已进行市场分析和可行性论证;

(四)是否已进行风险分析及提出防范化解预案;

(五)是否履行了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六)有关协议是否存在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条款;(七)是否与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

(八)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内容。

区国资办对无不同意见的备案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对需要进一步论证及需要作出调整、补充、完善的项目出具风险性提示意见后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备案时间

国有企业向区国资办报备的投资项目,在企业董事会对拟投资事项作出决议后至投资项目正式实施前向区国资办报备,区国资办正式受理备案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 投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的制订,强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编制和报送季度、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全面反映投资情况和投资绩效,季度报告于季度后十日内、年度报告于下年度3月底前报送区国资办。

第十七条区国资办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会同区相关部门对项目决策、项目实施、投资绩效等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后评估工作,审计评估结果报区政府。

第十八条区国资办建立国有企业的投资绩效考评制度,将投资绩效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相挂钩。

第十九条建立国有企业投资责任追究机制。国有企业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基本建设项目要参照《武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健全制度,严格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省、市、区以及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投资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参照《江苏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苏政办发〔2017〕35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经开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经开区管委会制订。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

市武进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发〔2016〕169号)同时废止。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规〔2018〕2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现将《武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促进建设项目决策科学、投资精准、管理规范、实施有序,有效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4号)、《省政府关于规范政府融资行为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苏政发〔2017〕12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主要包括计划管理、审批管理、建设管理和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管理应落实区“控制财政预算支出、控制政府债务总量、控制政府投资规模、分级管理、分类实施”要求, 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建设性投资资金;

(二)各类专项建设资(基)金;

(三)土地出让金、各类行政性收费、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五)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六条 政府以资金、土地等形式进行资本金注入或基金注资且注资额超过法定资本金百分之五十的企业投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各专项规划及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节能减排等相关规定。项目的实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社会管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在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应切实落实相关建筑标准和规范要求;工程设计应按总投资额实行限额设计,坚持以估算控制概算、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发改、财政、住建、城管、交通、水利、审计、环保、安监、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区政府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结合政府财力情况,研究提出政府投资项目总体规模、投资方向、投资方式并落实资金来源,编制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牵头负责计划编制起草工作,指导督促各单位按照“满足基本需求、急需、必须”的原则梳排申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报工作于每年10月份启动,各单位申报的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必须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年度资金需求应当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相衔接。申报列入下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下年度计划新建或在建的项目,当年度已完工的项目,不再列入下年度计划。当年列入计划未实施但仍需实施的项目,可作为新建项目申报列入下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区发改局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总额、投资方式、资金来源等进行审查,逐项提出审查意见。不符合政府投资方向、非急需必须、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列入计划。

第十三条 区发改局形成计划初稿后应组织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征询相关意见,并将计划初稿与征询意见结果一并上报区政府审核。

第十四条 区政府召集区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对计划初稿逐个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形成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建议方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报区委常委会通过后下达计划执行,必要时按规定提交区人大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计划一经下达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计划确定的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得突破。对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项目及增加项目投资额超过原计划10%或2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增补或调整年度计划。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区审批部门不得进行事项审批,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不得安排和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当依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报区发改局审批。区发改局应按照区政府下达的计划开展项目审批工作,对未列入计划或与计划中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差异较大的项目,区发改局不得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视情简化审批程序和内容;部分改扩建、维修维护、应急抢修等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如不涉及新增用地,可以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内容。

第十八条 组织编制和报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经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且具备相应专业或服务范围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必须由注册于编制单位的注册咨询工程师签章。初步设计可由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也可以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其它建设内容简单且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除涉密项目外,项目单位在进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先登录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用户注册、信息填报并经预审通过取得项目代码后,再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报批项目建议书时,应附项目单位关于报批项目建议书的请示、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内容应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概况、建设背景、建设规模及内容、投资匡算(含征地拆迁费用)及资金来源等。

第二十一条 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按有关规定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或土地权属证)、节能评估审查等相关文件及项目单位关于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项目建议书批复复印件、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请示中的投资估算(含征地拆迁费用)应经区财政局审核确认。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点分析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建设背景、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及内容、总平面布置、功能配套、建设方案比选、建设计划、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以及环境影响、节能、社会影响、社会效益等分析,重大项目还应在报告中设立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专门章节。具有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提供经区维稳办批准的稳评审批表。

第二十二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巨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改局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财政、住建、环保、国土、规划等单位,并邀请相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及设计方案等进行论证,并出具部门或专家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时,应附项目单位关于报批项目初步设计的请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请示中的投资概算(含征地拆迁费用)应经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型等。

第二十四条 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区发改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或专家对初步设计与概算进行评审、核定。

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总投资10%的,或者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向区发改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特性,合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负责项目建设推进全过程的协调、监督、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稳步推进代建制,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应由项目单位依法通过招标、采购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建设管理。项目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相关事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批复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项目应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

有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按照《江苏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内容包括项目策划、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项目管理等工程技术及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应按阶段分别与负责建设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测、材料设备采购和供电、供水(热、气)等事项的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资源管理、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各出资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支付,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控制的责任主体,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招投标等关键环节明确相关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限额设计,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以区发改局批复的投资估算作为限额设计依据,施工图设计以区发改局批复的投资概算作为限额设计依据。对于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概算的,必须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应对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核把关,主要审核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配套等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及技术要求,概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概算内容是否完整。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或有权部门、有资质单位)审查合格不得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对施工图报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依法需要招标的,通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成本、进度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严格执行在建工程消防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规定,确保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和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服务及有关设备、材料采购,符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采购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采购,并按规定履行招标、采购审批核准手续。区审计、财政部门不参与项目材料、设备的定价工作。进区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概预算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政府采购代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全过程跟踪审计、财务决算审计等服务估算价在15万元以上的,按规定采用政府集中采购,具体操作依照有关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执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工程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48)执行;水利工程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苏水规〔2017〕3号)执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同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总估算价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过拆分规避招标。

(二)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在招标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要做到准确合理,严格依据施工图招标图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条件,结合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定额、市场信息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三)依法招标的项目,总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二次招标的除外),由总承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建设单位不得另行单独平行发包。总承包范围内确需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普通装饰装修、水电安装、幕墙、精装修、智能化、消防、钢结构等专业工程,可以列为暂估价项目进行二次招标,暂估价设定标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设备(含电梯、中央空调、配电设备等)在招标文件编制时,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应及时确定标准要求,原则上不设暂估价,列入招标范围竞争。对确实无法明确标准要求的部分材料、设备,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入施工总承包招标,暂估价设定标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招标人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暂估价招标的招标主体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暂估价招标可以由发包人或者承包人组织招标,也可以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经发改部门同意,其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可以发包给同时具有相应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资质的一家企业或具有上述资质的联合体;也可发包给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由该企业将不在本企业资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分包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概算。项目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合同和设计要求进行建设,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发生设计规范、取费标准、人材机价格等重大政策性变化外,原则上一律不得突破项目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三十五条 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应在项目竣工前由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向区发改局提出调整概算申请,并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或设计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和调整概算分析报告。区发改局在概算调整审核时,对调整幅度在10%以上或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商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再根据审计结论报请区政府决策是否进行概算调整或问责。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武政办发〔2013〕61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落实跟踪审计和全面复审制度,并应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单位(代建单位)按第三十三条规定选择跟踪审计单位,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管理。项目经验收(阶段或单项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提供工程结算审计初步意见。项目单位(代建单位)须向区审计局提供全部资料,由区审计局另行委托第三方对跟踪审计情况进行全面复审,形成复审报告,复审结果作为跟踪审计正式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应按《武进区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及资产交付操作规程》(武财建〔2014〕9号)要求,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区财政局审批。

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规定,先行组织工程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应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并按规定将项目申报、审批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及台账资料及时移交档案部门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区发改局可选取部分已建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后评价或由审计部门组织随机抽审。对整个项目的实施决策过程、建设过程和运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并做好评估结果的应用,为今后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项目后评价不得委托参与同一项目前期工作或者建设实施的工程咨询单位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区发改局每年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制定《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责任表》,逐个项目明确管理责任人。其中,区分管领导按分工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负领导责任,各镇、开发区、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主要领导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造价控制、概算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负直接责任,每个项目开工前须填写项目管理责任书并纳入项目管理档案保存。

第四十一条 区发改、财政、住建、城管、交通、水利、审计、环保、安监、国土、规划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责任,各单位分管领导为主要监管责任人,应按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咨询等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造价等进行咨询、设计、评估及对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进行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者不负责任导致结论失实的,监理、施工等单位履职不到位导致项目造价超概算的,可视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相关违法违规信息,情节严重的将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纳入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管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项目管理责任书上明确的管理责任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另行制订),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四十四条经开区可参照本文件按原有审批程序执行。高新区、西太湖、各镇经区政府同意后,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和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进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武政办发〔2016〕47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职责的通知》(武政办发〔2016〕16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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