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房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房二卖”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近日,苏州吴中法院受理了因同一套房屋交易引发的5起关联案件,竟都是因为不诚信卖房人张明“一房二卖”行为所引发,不但房子没能涨价,还自食了一系列苦果。 “一房二卖”遭两买家分别起诉 2016年2月,张明计划将自己一套面积约300平方米的房屋出售,后购房人王林看中了该套房屋,并与张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190多万元,并约定在2016年5月10日前办理网签及资金托管等。王林对房子很满意,当即向张明支付了8万元的购房定金。此后,他多次催促张明办理相关交易手续,不料张明却玩起了“太极拳”,以种种理由推脱。原来,张明认为签约时的交易价格偏低了,拒不配合王林办理网签和房屋登记过户手续。王林无奈之下于2016年6月将张明告上法院,要求张明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王林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房屋。然而,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 法院在审理期间又意外地发现,另有两名原告将张明诉至法院。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原来,在利益的驱动下,张明在与购房人王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于2016年3月与购房人赵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230余万元,并收取了赵伟支付的定金20万元。后被欺瞒的赵伟发现房屋被法院查封,果断起诉要求张明返还定金20万元,并要求其承担违约金47万余元。该案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解除,张明返还购房定金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0万元。 借款还贷又被债主起诉 令人始料未及的是,张明出售的房屋尚未还清银行抵押贷款,为了顺利交易,2016年5月,张明向刘强借款100万元用于还贷解押,但由于张明售房时反悔不能按时取得购房款,因此无法按期向刘强归还借款,刘强亦将张明诉至法院,要求张明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经法院调解,张明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6万余元。 关于王林起诉张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吴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将尚需支付的购房款支付至本院,被告亦同意协助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不动产权属的转移登记手续。 拒不配合过户强制执行 法院判决生效后,张明并未自动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王林向吴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房屋最终顺利转移登记至王林名下。 事情至此并没画上句号,在房屋已过户至王林名下后,张明仍心存侥幸,意图通过继续占有房屋的方式要求王林给其一点“贴补”。王林果断拒绝,并再次向吴中法院起诉要求强制张明迁出涉讼房屋。张明再次收到法院传票后,在开庭前主动搬出了涉讼房屋,将房屋交付给了王林,王林随即撤诉。 至此,一房交易涉五案的相关案件全部审、执结束,相关原告的合法权益均得到有效保障的同时,不诚信的张明也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戒,房子最终还是以原定190多万元售予了王林,但张明却额外承担了高额违约金、诉讼成本等不利后果,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买单”。 法官提醒: 因房价变化而肆意违约的情况多发,对买房人而言,一定要在交易过程中及时推进交易流程,尽量缩短交易周期,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后,无法立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预告登记能够排除卖房人将房屋过户给其他人的可能,保障买房人将来实现物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