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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第3期(总第96期)

发布日期:2016-01-0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目录

    

    1.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1)

    2. 市政府关于颁发《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6)

    3. 市政府关于颁发《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9)

    4. 市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主体功能区实施意见》的通知(13)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5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费高云 

    2015年12月10日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坚持立法公开,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

    (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的要求,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精神,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四)依法、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

    (五)符合本市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解决地方实际问题。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规章制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规章制定的具体工作,并做好相关督促、指导和协调工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辖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规章制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办法”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七条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规章内容用条文表达,以条为基本单位。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八条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专项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立项与计划 

    第九条制定规章应当立项。市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年度规章立法计划,确定全年规章制定项目。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请立项。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规章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三)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四)调研和规章草案初稿起草等情况。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九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下一年度规章立项申请。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对报请市人民政府立项的规章制定项目进行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十四条报请市人民政府立项的规章制定项目,具有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作为规章制定正式项目;具有立法必要性,但条件尚不成熟的,作为规章制定调研项目;超越规章制定权限、立法必要性不充分或者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即可调整的,不予列入规章制定项目。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编制年度规章立法计划草案,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年度规章立法计划草案编制完成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经过批准的年度规章立法计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调整。

    第十八条年度规章立法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对列入年度规章立法计划的规章制定正式项目,起草单位应当按时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等相关材料;对列入年度规章立法计划的规章制定调研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按时报送调研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就该调研项目是否纳入下一年度规章立法计划作出说明。未按时报送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章起草 

    第十九条申请立项的部门(单位)负责规章起草或者牵头组织起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或者参与起草。涉及重要行政管理事项或者全局性、综合性较强的,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涉及内容专业性较强的,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二十条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规章起草小组、制定起草计划,落实起草人员、明确责任分工。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提前介入起草工作,了解起草情况,参与调研、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起草规章,应当根据立法面临的现状,总结实践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第二十三条规章内容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等方面风险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规章草案初稿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起草单位应当将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由起草单位会同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六条听证会按照下列要求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三十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在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等材料时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二十七条规章内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问题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作专题请示。

    第二十八条规章内容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单位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单位)的意见。其他部门(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等材料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三十条起草的规章,应当经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全面审查、起草单位集体决定、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几个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一条起草的规章报请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时,起草单位应当将下列材料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一)报请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请示;

    (二)规章草案送审稿(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权利、义务等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三)规章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协调处理情况、规定的主要行政措施等);

    (四)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对照表、调研报告、征求意见及反馈情况、听证会笔录、其他地区同类立法情况等)。属于规章修改项目的,应当提交修改前后对照文本。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应当书面报送一式五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稿。

    第四章审查 

    第三十二条规章草案送审稿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统一审查。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调、衔接;

    (三)设定的行政处罚以及其他行政措施是否合法且确有必要;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重大意见分歧;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规章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规章制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有关部门(单位)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的;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初步修改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就立法的主要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考察和走访等形式。起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对专业性较强的规章草案送审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出具审查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七条规章草案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召开由有关部门(单位)、专家等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辖市(区)人民政府对规章草案送审稿的意见,并组织协调会签。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单位)对规章草案送审稿涉及的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组织协调;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和本部门的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十条规章草案送审稿经审查后,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条件成熟的规章草案送审稿,报请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

    (二)对短期内难以协调一致的规章草案送审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三)因情况变化不需要制定或者暂缓制定,以及可以其他形式发文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通知起草单位。

    第四十一条对符合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查报告、规章草案以及对草案的说明,并提出报请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后,提出报请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五章决定与公布

    第四十三条规章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单位作起草说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作审查报告。

    第四十四条规章由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四十五条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公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日报》等刊登。在《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六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解释、备案和修改、废止 

    第四十七条规章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第四十八条规章解释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条每年一月底前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章目录报国务院法制机构。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的建议:

    (一)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与新公布的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

    (三)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规章进行清理。修改、废止规章的程序,参照规章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组织对规章或者规章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编辑出版正式版本、外文版本的规章汇编,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依照国务院《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颁发《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5〕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9日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依据《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加工废料、食物残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本市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第五条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颁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发改、公安、环保、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市民科学饮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第八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支持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创新,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九条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条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及处置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协议。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区城市管理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申报审核通过后7日内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及处置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协议,并通过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名称、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区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和容器储存间,收集容器统一安装射频识别卡;(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三)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和容器储存间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运至指定地点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及处置的特许经营企业收运处置。

    第十四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禁止下列行为:(一)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等场地;(二)将生活垃圾(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和塑料台布等)、建筑垃圾等混入餐厨废弃物中;(三)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四)故意破坏餐厨废弃物收集装置、射频识别卡;(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及处置特许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二)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三)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四)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贮存处置设施、设备,符合环境标准并保证其运行良好;(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六)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水、废气和噪声达标排放,固废安全处置,防止二次污染;(七)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八)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九)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台账制度,台账应当每月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送;(十)安装餐厨废弃物数字化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备;(十一)建立健全日常环境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对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影响开展委托监测,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未按规定领取并使用联单的,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转移活动。

    第十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及处置特许经营企业,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餐厨废弃物收运过程中向收运车辆里注水;(二)将收集来的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遗洒、丢弃、裸露堆放;(三)将餐厨废弃物作为食品销售,或作为食品加工原料使用;(四)故意破坏餐厨废弃物数字化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备,造成信息采集错误;(五)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作为动物饲料;(六)未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停业、歇业;(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及处置特许经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发改部门负责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与建设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价格部门负责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监测工作。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的行为,并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屠宰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引导餐饮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合做好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加强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经营以餐厨废弃物及其制成品为原料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二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及处置特许经营企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及处置特许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及处置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溧阳市开展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政府关于颁发《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5〕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8日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机关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依纪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机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推进机关事务工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情况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完善配套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前款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一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严格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转嫁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保障等事务,涉及经费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置、建设豪华办公用房。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市、辖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市、辖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调整。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支出,从紧编制预算,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本部门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九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机关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设立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政府各部门闲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机关资产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调剂或者集中管理。无法调剂利用的资产,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市、辖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国有资产的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合理调剂、规范处置。

    第二十一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政府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对政府机关新增用地需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面积部分应当移交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用于统筹调剂使用。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因职能调整、机构增设或者编制人员增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当由原单位及时收回,调剂使用。

    第二十三条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未经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非工作期间回单位停放制度。公务用车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购置、保险、维修、加油、处置等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四章办公用房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编制办公用房建设的统一规划,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办公用房建设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办公用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对技术性较强、涉密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确需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购置、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坚持简朴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装修标准。

    第三十条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建设,应当经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使用单位现有办公用房情况和对办公用房的需求等因素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同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或者组织报批。

    第三十一条办公用房建设应当推行代建制,建设过程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进行造价控制。确有必要进行概算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按照“厉行节约、统筹配置、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建设管理,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改造管理、统一物业管理标准、统一处置方法,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

    第三十三条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备设施老化、功能不全,或经专业机构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目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三十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行政中心等集中办公区办公用房的年度维修改造计划和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非集中办公区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由使用部门或单位负责编制年度维修计划和预算,经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列入部门预算并自行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也可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服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和考核,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中心等集中办公区域的机关后勤服务实行集中管理,统筹服务资源,执行统一的服务标准。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三十六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本着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严格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公务接待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指导、监督下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第三十七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会议、培训管理,坚持计划管理、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其数量、规模和时间,充分利用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途径召开会议、举办培训,节约会议、培训开支。确因实际需要须在宾馆饭店召开的,应在政府采购的定点场所进行,并在不高于中标协议价格的基础上结算费用。各级机关会议、培训经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落实。

    第三十八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节约能源资源的规定,推广应用新能源、可再生资源和节能技术产品,推进电子政务、无纸化办公,厉行节约、倡导节能,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九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出国(境)的规定,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等,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交流、学习和培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不及时调查处理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转嫁相关费用的;(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置、建设豪华办公用房的;(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五)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六)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第四十二条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主体功能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15〕19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主体功能区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5日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主体功能区实施意见 

    主体功能区,是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明确特定区域的核心功能,是统筹谋划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环境保护和城镇化格局的重要依据,是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基础制度。为全面落实国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科学确定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区域主体功能,规范开发秩序,提高开发效率,为“十三五”乃至更长一段时间的发展提供空间支撑,更好推进“多规合一”提供基础支撑,提出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主体功能区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依据,以人口、经济、资源环境在空间上的合理分布为要求,明确空间开发格局,完善空间开发方式,构建高效、集约、均衡、永续的开发模式,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优化空间安排。

    (二)基本要求。科学开发国土空间,加快形成主体功能区,必须明确主体功能,加强空间引导,健全体制机制,促进产城融合。——明确主体功能。根据自然条件适宜性、资源环境承载力、现有发展基础和未来发展潜力,在落实国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基础上,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提升区域、适度发展区域、重点拓展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在开发过程中,突出主体功能,适度兼顾其他功能的发展。——加强空间引导。合理配置建设空间、农业空间和生态空间,促进经济、人口和资源环境等要素在空间分布上的协调与匹配。资源环境承载力较好的地区,以开发建设功能为主,提升开发效率,集聚更多人口;其他地区主要承担农业生产和生态服务功能,降低人口密度。促进人口分布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在空间上的均衡布局,缩小区域之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健全体制机制。加强政策引导,完善制度安排,围绕产业、财政、土地、环境、人口和绩效评价等,建立健全保障形成主体功能区布局的体制机制、政策体系和绩效评价体系。——促进产城融合。将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与深化产城融合综合改革试点有机结合,促进优化提升区域、适度发展区域、重点拓展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因地制宜探索特色鲜明的产城融合改革发展路径。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的国土空间格局,经济布局更加集中,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生态系统更加稳定,开发秩序更加规范,全面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空间结构得到优化。全市开发强度控制在28%左右,生态空间占比达20%以上。——人口布局更加均衡。基本实现与主体功能区相适应的人口分布格局,人口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协调程度明显提高,全市常住人口500万以上,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5%左右。——空间利用效率提高。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占用率下降30.9%;规模农业和高效农业比例明显提高,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基本保持稳定;单位生态空间蓄积的林木数量和涵养的水量增加。——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物多样性得到切实保护,林木覆盖率达到25%,主要江河湖泊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进一步提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严格控制在省下达调控目标之内。

    二、功能分区以乡镇(街道)为单元,划分优化提升区域、适度发展区域、重点拓展区域、限制开发区域,重要功能生态区作为禁止开发区域。

    (一)优化提升区域。主要包括金坛区金城镇,武进区湖塘镇、牛塘镇、南夏墅街道、嘉泽镇、西湖街道、丁堰街道、戚墅堰街道,新北区新桥镇、薛家镇、三井街道、河海街道、龙虎塘街道,天宁区(除郑陆镇)、钟楼区(除邹区镇)。面积667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5%。

    (二)适度发展区域。主要包括溧阳市埭头镇,武进区洛阳镇、湟里镇、前黄镇、礼嘉镇、横山桥镇、横林镇、遥观镇、潞城街道,新北区春江镇、罗溪镇、孟河镇、奔牛镇、西夏墅镇、天宁区郑陆镇、钟楼区邹区镇。面积1074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25%。

    (三)重点拓展区域。主要包括溧阳市溧城镇、南渡镇、竹箦镇、别桥镇、上兴镇,金坛区东城街道、西城街道、儒林镇、朱林镇、直溪镇、尧塘街道。面积1291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0%。

    (四)限制开发区域。主要包括溧阳市上黄镇、社渚镇、天目湖镇、戴埠镇,金坛区薛埠镇、指前镇,武进区雪堰镇,以及太湖、滆湖、长荡湖、钱资湖等大水面。面积1340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0%。

    (五)禁止开发区域。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和农业生产功能、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主要包括依法设立的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省级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渔业资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等,点状分布于优化发展区域、适度发展区域、重点拓展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内的地区。集中体现为生态红线一级管控区域,面积70.43平方公里。

    三、发展导向

    (一)优化提升区域。优化提升区域是传承历史文脉、彰显城市魅力的标志性地区,展现创新活力、发展服务经济的主要载体,集聚高端要素、提升综合服务功能的现代化城区。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推动产业结构向高端、高效、高附加值转变,提高经济开发密度和产业效率。空间开发“控制增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率先形成集约高效型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升产城融合发展水平,完善城市(镇)服务功能和综合承载力,增强人口集聚功能,提升人口整体素质,成为全市经济最发达、人口最密集、功能最完善的区域。

    (二)适度发展区域。适度发展区域是特色经济集聚区、产业提升重点区、产城融合突破区。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先进制造业,提升制造业集聚化、特色化、高端化发展水平,实施点状集聚开发。根据城镇的不同特色,鼓励发展生态旅游、现代物流、商贸等现代服务业和特色优势农业。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和规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提升城镇综合服务设施和水平,提高就近吸纳周边农村人口的能力,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取得突破。

    (三)重点拓展区域。重点拓展区域是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载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关键联结点。积极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加强特色产业基地和产业集群建设,引导重大制造业项目向重点拓展区域布局,加速壮大经济规模,加快推进转型升级。积极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增强城镇服务功能,推动产城融合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消除农民进城制度障碍,增强较大规模吸纳外来人口和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

    (四)限制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是农产品供给的重要保障区、生态功能维护区、新农村建设示范区。限制大规模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适度扩大农业生产空间,现有工业集中区不再扩大规模,推进工业集中区的整合撤并和搬迁,鼓励发展生态旅游业、健康养老业;控制新增建设空间,适度保障镇区和现代农业、生态旅游、健康养老等产业用地,适度增加生态空间。按照自觉、自愿、平稳的原则,引导人口向优化提升、适度发展、重点拓展等区域转移,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有序减少农村生活空间。

    (五)禁止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是自然文化资源的集中展示区,珍稀动植物基因资源的保护基地,确保生态安全和水源安全的重要空间,实现永续发展的根本保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

    四、政策保障

    (一)财政政策。按照推进形成合理功能区分工的要求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加大对限制开发区域的转移支付力度,保障基本公共支出需求。对禁止开发区域加大生态保护及生态环境修复支出。对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中粮食发展、农产品生产和生态保护贡献突出的区域予以奖励。研究制定优化提升、重点拓展、适度发展等区域对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的援助机制,采取多种形式,确保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公共服务提供能力和居民生活水平与优化提升、重点拓展、适度发展区域基本相当。

    (二)投资政策。按照主体功能导向安排政府投资,优化提升区域主要支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城市服务功能提升等,重点拓展区域主要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新兴产业发展和城镇建设等,适度发展区域主要支持人居环境改善、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和城镇公共服务等,限制开发区域主要支持农业综合能力建设、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适宜产业发展等,禁止开发区域主要支持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管护设施和生态环境设施建设等。建立符合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投资管理制度,限制不符合主体功能要求的产业类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引导金融机构按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区域信贷投向。

    (三)产业政策。按主体功能确定形成不同区域鼓励、限制和禁止的产业。优化提升区域,涉及环境影响较大、占地大的条目调整为限制类,涉及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的条目调整为淘汰类,淘汰占地大、低水平劳动密集型项目。适度发展区域鼓励与产业特色相关的项目,环境影响较大项目调整为淘汰类。限制开发区域内仅保留对本区域生态功能和农产品生产不产生不良影响的鼓励类条目,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条目调整为限制类,对生态环境有较大污染的条目调整为淘汰类。对不同功能区的项目实行不同的占地、耗能、耗水、资源回收率、资源综合利用率、工艺装备、“三废”排放和生态保护等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现有产业,通过各种方式的规划和政策引导,促进产业退出或跨区域转移。对禁止开发区域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现有产业,加快退出。

    (四)土地政策。按照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坚持节约集约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各类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土地利用政策,优化提升区域和适度发展区域,从严控制开发强度,实现节约集约用地与土地利用效益双提升;重点拓展区域适当扩大生产和生活建设用地的规模;限制开发区域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扩大,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动态平衡;禁止开发区域,严禁任何不利于生态保护的土地利用活动,维护生态空间和地质环境,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逐步减少建设用地总量规模。完善用地挂钩政策,优化提升、重点拓展、适度发展区域建设用地规模的增加与吸纳外来人口的规模相挂钩。

    (五)环境政策。制定符合主体功能区的污染物排放、排污许可和产业准入环境标准。优化提升和适度发展区域以及限制开发区域,实行最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类型,严格限制排污许可证的增发,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重点拓展区域,从源头控制污染,坚持较高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禁止开发区域,依法关闭或限期迁出所有排放污染物企业,确保污染物的“零排放”。积极推进落实生态补偿机制,以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予以生态保护支持激励。

    (六)人口政策。按照主体功能分工,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优化提升区域着重提升人口结构和素质。重点拓展、适度发展地区实施积极的人口迁入政策,完善教育、卫生、文化、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就近就业机会,增强人口集聚和吸纳能力。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要引导人口逐步自愿平稳有序转移,引导区域内人口向新城和重点中心镇集聚。

    五、绩效评价按照主体功能区,完善区域绩效评价体系。优化提升区域主要评价财政收入增长率、服务业增加值比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用水量、单位土地面积产出率、单位GDP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大气环境质量等方面指标。适度发展区域主要评价特色产业规模和效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用水量、单位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单位土地面积产出率、单位GDP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三废”处理率、大气和水体质量等。重点拓展区域主要评价人均GDP增速、财政收入增长率、高技术产业比重、研发投入经费比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用水量、单位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单位土地面积产出率、单位GDP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三废”处理率、大气和水体质量、吸纳外来人口规模等指标。限制开发区域实行农业发展优先的绩效评价,主要评价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民收入、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水平、农村劳动力转移水平、大气和水体质量、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指标。禁止开发区域强化对自然文化资源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情况,主要评价依法管理情况,污染“零排放”情况,大气和水环境质量,保护目标实现程度,保护对象完好程度等。

    六、推进实施

    (一)形成地区部门推进实施的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意见实施的组织协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投资政策和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和衔接市级层面实施主体功能区计划的各项政策制定;负责指导和推进辖市区级层面落实主体功能区实施意见;负责牵头推进开展监督检查、中期评估和修订。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编制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工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研究提出相关政策;负责按主体功能区要求分解节能降耗指标;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投资政策、产业政策。科技部门,负责研究提出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科技规划和政策,建立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创新体系。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财政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人才引进与培养、劳动力培训的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落实符合主体功能区的相关要求。规划部门,负责在编制城乡规划时与主体功能区相关要求相衔接、落实。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按主体功能区要求调整、编制区域交通运输规划和专项交通规划,并推进相关项目建设。水利部门,负责制定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及防洪减灾、水土保持等方面规划、管理政策。农业部门,负责编制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农业发展建设、资源与生态保护等方面的规划及相关政策。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公安部门,负责按主体功能区要求提出引导人口转移的政策。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负责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负责生态红线区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查核准。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规章文件。其他各有关部门,依据本计划组织修订相关专项规划。辖市区政府进一步落实本实施意见确定的空间开发准则,负责在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土地管理、人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工作中遵循主体功能区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

    (二)加强实施意见的监督与评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落实情况,对本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对意见的实施情况进行分阶段评估,及时了解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纠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施效益、新发现的情况以及可行性,对原方案作出必要的调整、补充或修改,使之更加适应变化的形势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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