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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第2期(总第95期)

发布日期:2015-07-0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目录

    1. 市政府关于颁发《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1)

    2. 市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9)

    3. 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13)

    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20)

    5.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22)

    市政府关于颁发《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5〕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执行。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9日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教育、人社、卫生计生、建设、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

    第六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工作模式,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落实经办人员,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网格化管理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形成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机制。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九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第十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综合考核机制,科学评价社会救助工作绩效。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辖市(区)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统一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逐步缩小城乡和地区之间保障标准差距,适时统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三条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并且实际居住6个月以上、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适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他居民,适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四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且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签署委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核对的授权委托书;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因特殊情况不能单独立户导致户口挂靠的家庭,符合申请条件的,也可以提出申请,但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不能单独立户的证明。

    (二)初审。根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组织群众评议,提出初审意见。

    (三)审批。初审意见经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辖市(区)民政部门审批。辖市(区)民政部门应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不低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总数5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四)发放。统一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

    第十五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辖市(区)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辖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分类施保,依据《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六条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定期复核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辖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辖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姓名、家庭收入、保障金额等信息,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长期公示。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八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九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机制,“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比例确定,“孤儿”供养标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比例确定(其中散居“孤儿”按照40%比例确定),“五保”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比例确定(其中散居“五保”人员按照40%比例确定)。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二十二条辖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对特困供养人员的姓名、供养形式、集中供养机构或者分散供养金额等信息,在特困供养人员所在村、社区长期公示。

    第二十三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辖市(区)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管理制度,加大资金投入,改善供养条件,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正常运转。

    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可以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事业法人登记,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康复服务、紧急呼叫、安全援助和社会参与等功能,符合国家和省建设规范要求。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优先接收失能、半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在满足特困供养人员需求的前提下,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利用闲置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第二十六条辖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总体承包、分部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将政府建设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转由具备资质和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者个人运营。

    

    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建立或者资助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对非营利性民办供养机构根据政府购买服务要求接收安置特困供养人员的,辖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将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支付给该机构。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七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八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的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第二十九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第三十条受灾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对因灾住房损毁严重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受灾地人民政府应当发放过渡期生活补助或者生活必需品,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第三十一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受灾地辖市(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建设、房管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修缮因灾损毁的住房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辖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评估、统计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度冬寒、次年春荒的基本生活困难需求,核实救助对象,制定救助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三十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十四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重点优抚对象;

    (六)符合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

    (七)市、辖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成员;

    (八)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十五条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具体救助标准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六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卫生计生、人社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七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发生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三十八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成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给予教育救助。

    第三十九条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提供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特点的服务。

    第四十条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四十一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特困职工家庭,给予住房救助。

    第四十二条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第四十三条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第四十四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按照规定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按照辖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税费减免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第八章就业救助

    第四十六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第四十七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第四十八条申请就业救助,应当向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四十九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社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或者拒绝接受职业介绍并且未自行求职就业达6个月以上的,辖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五十条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

    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不含2倍),并且主动申报退保的,辖市(区)民政部门可以继续给予其家庭3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五十一条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第五十二条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救助对象。  

    第九章临时救助

    第五十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下列情形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一)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四)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和标准,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五十四条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同一申请中申请救助的情形叠加的,可视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程度,在叠加项最高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第五十五条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经审核、公示后,由辖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辖市(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辖市(区)民政部门备案。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辖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辖市(区)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辖市(区)民政部门申请救助。辖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第五十六条临时救助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形式。

    第五十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五十八条辖市(区)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机构应当遵循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无法查明户籍和近亲属的,应当予以暂时安置;对流浪未成年人,应当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加强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回归家庭。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第六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适时启动面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临时价格补贴机制。  

    第十章社会力量参与

    第六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鼓励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类和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按照其章程,参与社会救助。

    第六十条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六十三条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应当加强与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衔接,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主动公开救助申请条件、程序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且及时将参与社会救助的情况反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六十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探索向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救助经办服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社会救助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建立社会救助项目社会化运作的评估、考核、退出机制。

    第六十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者发挥专业优势和特长,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第六十六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主动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慈善总会、红十字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的沟通、联系,互通信息,协调开展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会帮扶等工作。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八条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辖市(区)民政部门求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辖市(区)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登记、办理,需要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接办。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明确受理、分办、转办、反馈流程和时限,及时登记、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第六十九条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主动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第七十条市、辖市(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委托,可以通过婚姻登记、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农业农机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市、辖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为社会救助对象的审核认定和定期复核提供依据。

    第七十一条市、辖市(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七十二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公共视听载体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政府和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政策、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三条市民政部门可以利用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民政公益服务热线,建立困难家庭咨询政策、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的绿色通道。

    第七十四条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第七十五条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十六条以货币形式给予社会救助的,除特殊情形需要发放现金外,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七十七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不按照规定程序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公示的;

    (五)对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未予停止救助的;

    (六)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七)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八)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九)不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有关社会救助举报、投诉的;

    (十)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关机构将其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第八十一条威胁、侮辱、打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扰乱社会救助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5〕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8日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辖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辖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将监督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健康发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公共机构开展能源紧缺体验、节能宣传教育等活动,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员节能意识。

    第七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

    

    第八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检举公共机构严重浪费能源资源并经查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节能规划

    第九条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市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应当明确市、辖市(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和指标等内容。

    第十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按照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辖市(区)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节能规划,制定年度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并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完成。

    

    年度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应当及时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节能管理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节能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建立完善能源消费监测措施,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与分析。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节能实行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台账,如实记录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节能实行能源消耗定额制度。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分类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应当视情调整。

    第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超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采购制度,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采购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省和市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执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规定和标准。其中新建甲类公共建筑应当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区分用能种类和性质,实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纳入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统一管理;既有建筑改造应当优先选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组织对本级公共机构新建、改造建筑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九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联络员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节能工作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统计分析、汇总报告本单位、本系统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节能工作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制度和监测管理系统,实现公共机构节能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章节能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通过政府采购等形式,确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公共机构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完成节能目标情况,纳入其服务质量内容。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在公共区域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

    (二)加强日常用能巡查,对设备机房等重点用能设施、设备实行重点用能监测;

    (三)实行重点用能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年检登记制度;

    (四)除有特殊用电需要外,实行分区域、分时间供电;

    (五)除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区域外,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夏季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

    (六)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推广应用分区、分时、分级自动调控装置,控制照明亮度和分布密度,严格控制夜间泛光照明以及装饰用照明;

    (七)提高电梯智能化水平,自动实行无负层电梯三层以下停开,非高峰时段减少电梯运行台数,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非工作时间控制使用电梯运行台数和频率;

    (八)优先使用节水型水龙头、卫生洁具和高效节能照明灯具等节能产品;

    (九)推广微灌、滴灌等技术,实施科学养护灌溉绿地;

    (十)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推广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自动化办公系统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控制车辆保有数量。公共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加强公务车辆节能管理:

    (一)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及时报废高耗能、高污染的车辆;

    (二)严格车辆使用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

    (三)严格车辆油耗标准,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制度,实行单车能耗独立核算制度,定期公布单车能耗状况;

    (四)严格车辆定点加油、维修等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气候变化不同情况,制定公务车辆限制行驶的应对预案。

    第二十九条倡导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自觉养成下列节能行为习惯,减少日常办公支出:

    (一)及时关闭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日常办公用能设备,减少设备待机能耗;

    (二)减少一次性水笔、茶杯使用,倡导双面、反复利用纸张;

    (三)利用自然通风调节室温,缩短空调使用时间;

    (四)使用空调时关闭门窗,提高空调效率,降低能耗;

    (五)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降低电梯运行频率;

    (六)利用公共交通、非机动交通工具,选择绿色出行。

    第三十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本级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节能知识和技术培训。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落实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

    (三)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四)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情况;

    (五)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六)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能源审计情况;

    (七)公务车辆配备、使用和油耗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能源消费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三十二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的;

    (三)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四)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五)未按照要求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七)未按照规定落实节能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三条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不能充分说明理由的,由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并下达限期节能整改意见书;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公共机构未按照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公共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制度或者未推行公务用车单车能耗核算的,由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15〕6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关于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现就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把握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更好履行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省政府结合江苏实际,颁布了《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紧迫性,勇担责任切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下大气力解决突出问题,推动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各级政府的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切实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全面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谱写中国梦的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篇章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处于全省前列,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满意度达90%以上。

    1. 职能科学。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全面提升政府依法履职能力。

    2. 权责法定。落实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促进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实现行政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3. 执法严明。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 公开公正。完善依法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及时准确提供政府信息,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行政管理做到公平公正。

    5. 廉洁高效。形成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6. 守法诚信。政府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政策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保持相对稳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不断增强。

    二、简政放权,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四)严格遵守职权法定原则。落实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规章制度,推进行政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和明细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各级政府及部门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行为,只要法不禁止,只要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任何机关都不得加以干预和限制。落实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努力实现省、市、县三级权力名称、编码、运行流程、裁量基准的统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废止依法进行动态调整。

    (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进一步理顺市以下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关系,明确各层级政府的职责权限,强化市和辖市(区)政府执行职责,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市政管理、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深化经济发达镇和中心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依法赋予其部分县级行政管理权限,提升其执行力和服务能力。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加大市场监督、农业农村管理、交通运输、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领域的机构职责整合力度,加快形成精干高效的政府组织体系。

    (六)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进一步依法取消和下放与促进经济增长、就业创业等密切相关的许可事项,清理规范各类资质资格审批事项,深化工商注册登记改革。着力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政府行政权力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清单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收费、罚款项目一律予以取消,严格按照《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切实加大流程监管和责任追究力度。推进行政许可中介机构改革,严格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对现有行政许可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确需保留的要规范时限和收费并向社会公示。严禁准入环节取消、下放的权力在监管环节形成中梗阻甚至变相收回。

    (七)健全政务服务体系。深入贯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健全覆盖全市、上下联动、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市、县、乡、村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网上办事大厅和实体大厅“线上线下、虚实一体”的政务服务平台。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加快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电子政务中心的“一办四中心”建设。将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产权交易等平台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形成一站式政务服务模式。加快部门热线电话与“12345”政务热线的整合,形成以举报投诉、咨询服务为特色、统一便民高效的政务综合服务平台,有效提升为民服务水平。

    (八)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加快推动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的人员、机构、财务、资产、职能“五分开”,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工作,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操作办法和监督评价机制,推动政府由服务生产者向组织监管者转变。落实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强化行业自律,健全登记审查、年度检查、等级评估、信息公开等制度。明晰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权力边界和职责范围,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逐步实现“政社互动”全覆盖。

    三、创新机制,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九)健全科学和民主立法。待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获得地方立法权后,要突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协调地位,充实政府立法力量。主动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建议项目,科学论证并根据立法需求和急缓程度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健全立法协商、咨询论证和公众参与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完善立法风险评估制度,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事项开展风险评估,对涉及重大决策或重要政策、部门间分歧较大或社会有争议的立法项目,委托第三方评估或组织专家论证。探索建立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全面论证立法过程成本、执法成本、社会成本。

    (十)突出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与发展进程相适应,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把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和实际需要作为政府立法的出发点,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立法,把有限的立法资源真正用到经济社会发展最迫切需要、最符合人民群众愿景的项目上,全力保障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经济社会的平稳快速发展。加强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法治需求与政策研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和促进制度。

    (十一)完善立法机制。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增强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增强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加快政府立法的转型,在完善实施性立法的同时更加注重自主性、创制性立法,在填补法规规章空白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完善。坚持立、改、废、释相结合,着力解决制度缺失和制度障碍等问题。改进和完善立法起草、民主协调立法机制,强化立法调研、听证、论证和绩效评价,建立立法听证场所,由点及面,结合文件清理,进一步深化立法后评估工作。

    (十二)严格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落实《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必须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申报确认制度,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对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单位登记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不得以办公室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严格控制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未经登记确认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做到全程留痕、立卷归档。建设规范性文件网上报备、查询系统,扩大社会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途径,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政府法制部门要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通报制度,确保政府及部门制定发布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认真研究人民法院提出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司法建议,及时审查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和定期清理机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机制,全面规范行政决策行为

    (十三)严格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细化和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5个法定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完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行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听取政协意见,出台后向上一级政府报备。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确定、调整、公布、备案等环节,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和听证、论证、评估、审查报告格式化、规范化。探索建立行政决策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节点管理、流程控制、规范运行。

    (十四)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完善法律顾问工作和经费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作用。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通过设立法律顾问委员会、购买法律服务等形式,组织法律顾问围绕重大行政决策、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疑难行政复议诉讼案件、重要协议、重大突发性事件等开展咨询论证和法律服务,提出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乡镇(街道)要从实际出发聘请法律顾问。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十五)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和风险评估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征求意见和咨询论证制度,对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信息要及时公开、广泛听取意见,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建立健全专家遴选机制,设立决策论证咨询专家库。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明确听证范围,健全听证程序、听证规则、听证代表遴选和听证意见反馈制度,加强听证会案例指导,提高听证质量和水平。通过多种方式听取的意见,应将采纳情况及时反馈和公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经排查认为存在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风险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和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正确运用评估结果,在等级较高风险未排除或未降到可适程度前,暂缓讨论决定或不予讨论决定。

    (十六)完善决策责任追究。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综合评估等方式,主动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明晰决策主体和决策实施单位职责,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制度。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追责处理程序,对违法决策、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决策过错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启动机制,提高责任追究制度的可操作性。

    五、理顺体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提高重点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比例,促进行政权力下放和执法力量下沉,充实一线和基层行政执法力量, 逐步提高执法部门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负责人比例。推进市和辖区同一执法职责原则上只在一个层级设置执法队伍。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网络空间、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开展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探索推进区域综合执法;经济发达镇和中心镇,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实行综合执法。综合执法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法制机构和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快推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建制镇延伸,试点开展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强化城管执法机构建设,不断提高城管执法能力和水平。积极探索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探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十八)健全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落实《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完善执法程序和具体操作流程。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明确实施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法。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肃查处违反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及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等行为。建立区域、领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增强打击违法行为合力。落实《江苏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制定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两法衔接”相关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网上移送、受理、立案、监督,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十九)大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为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从事行政执法岗位工作。对被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等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必须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规范和整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区分行政执法和执法辅助行为,强化日常管理。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等级管理制度。切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力度。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进执法信息化,完善执法调查、取证规则,加强现场执法能力和法律文书制作、使用、管理,规范执法案卷管理,做到执法全过程有据可查、有证可考。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执法案例指导,推行说理执法、行政监督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典型案例指导和评析研讨活动,解决执法过程中的疑难复杂及共性问题。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范机制。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探索建立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清单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档案和绩效考核制度。依据《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研究建立公众参与执法监督机制。探索实行不当干预行政执法案件的登记、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以及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六、加强监督,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二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立体化监督体系,主动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报备规范性文件。认真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大力支持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案件,健全和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切实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依法接受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律监督。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群众监督渠道畅通有效;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及时依法处理群众举报和媒体反映的问题。重视网络监督,全面提升应对网络舆情的能力。

    (二十一)强化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健全部门内控机制,发挥内部审计等机构的作用,加强权力风险防控,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推进定期轮岗和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专门监督,保障和支持审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推进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强化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加强行政监察,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监察。加强对政府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构建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行政监察有机衔接的专门监督格局。

    (二十二)严格行政问责。构建行政问责配套制度体系,完善纠错问责机制,细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程序。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严肃查处问责案件,坚持把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违法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加强政务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加强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市县镇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着重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建设便民、高效的行政执法查询系统,增强执法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完善例行发布、应急发布、政策解读、热点回应等机制。改进依申请公开工作,明确办理流程,规范受理、交办、承办和答复等环节,提高答复质量。深入推进“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运行,逐步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人财物管理等内部事项纳入网上运行系统,逐步将网上运行系统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严格办事公开制度,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发挥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的积极作用,增强政务公开的影响力和舆论引导力。探索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工作监测和绩效评估制度。建立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政务公开监督体系。

    七、化解矛盾,加快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二十四)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见》,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改进行政调解方式,增强行政调解效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发展调解员队伍,重点做好交通事故、医患、劳动人事、婚姻家庭、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消费、物业等纠纷处理调解工作。完善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正常增长机制。深入开展仲裁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工作,充分发挥仲裁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推进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推广仲裁法律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和影响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处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民事纠纷的职能。

    (二十五)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积极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合理统筹行政复议资源。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深化行政复议委员会改革试点,在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根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需要配备、调剂、充实专职复议工作人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建设高效便捷的行政复议为民服务中心,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简化行政复议申请手续,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配备行政复议联络员。改善行政复议办案听证场所、装备和条件,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规范行政复议证据审查制度,充分运用听证方式审理案件,提高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依法及时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健全行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部门定期交流机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复议听证制度,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二十六)加速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善于用法治精神引领社会治理实践、用法治思维谋划社会治理思路、用法治方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完善社会治理制度,落实公职律师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公共服务范围,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协同、专业发展、项目合作的原则,大力培育发展公共法律服务组织,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联合接访机制和有效解决信访问题的保障机制,完善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依法处理各类涉访违法行为,全面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构建“信、访、网、电”一体化、统一高效的群众诉求受理平台,推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实现信访事项办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评价、可跟踪、可督办。

    八、夯实基础,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根本保证

    (二十七)大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汇报。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和指标体系,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档案制度。落实《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提高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在政府及部门综合目标考核、绩效考核中的分值比重,把考核情况作为衡量政府及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二十八)倾力提高法治思维。落实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开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知识轮训。落实政府拟任部门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测试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测试考察结果作为任职依据。建立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在岗和上岗前的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增加法律法规知识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的比重,对新录用、调入或交流到法制机构的人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考试,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加强法制机构人员法律知识更新和培训工作。

    (二十九)努力提升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建设,充实法制工作人员。重点加强辖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规范化建设,保证法制机构规格、设置、编制和人员结构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保证法制机构办公、办案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费全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强化基层法制队伍建设,乡镇(街道)配备专兼职法制员。建立符合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探索推进政府立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大法制干部培养、交流和使用力度,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三十)全力强化环境营造。完善依法行政新闻发布会制度,推进政府及部门网站和刊物的依法行政信息宣传。加强事关法治政府建设全局性、战略性、前沿性课题的研究,扩大与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保证在校学生都能得到基本法律知识教育。实行国家机关“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提升“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法治大讲堂”的品牌积聚效应,扩大影响力。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创新普法宣传形式,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为法治政府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3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5〕7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活力,结合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由市财政局、物价局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二、严格审批和监管涉企收费

    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新设立涉企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从严控制项目和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各级财政、价格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对涉企收费的管理,加强收费管理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完善收费票据和收费报告制度,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

    三、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清理、取消与行政审批挂钩的“红顶中介”收费作为工作重点,破除各种指定实施机构的垄断行为。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同时,要将涉及收费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公开,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一些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要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合理制定服务价格。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不断完善收费公示制度。

    四、强化并落实涉企收费主体责任

    各涉企收费单位以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不断加强自律,规范自身收费行为,自觉维护收费政策的严肃性,提高收费政策的执行力,确保目录清单外无收费。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收费单位的价格诚信纳入部门目标考核体系,对违反规定收费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坚决制止针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凡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审批前置经营服务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严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等行为。上述新老“三乱”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曝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乱收费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和完善企业负担监测制度,完善举报和反馈机制,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加大查处力度。

    六、全面深化涉企收费制度改革

    按照“正税清费”原则,清理取消、整合规范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逐步减少项目数量。凡国家、省要求取消的,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坚决取消。按照省政府要求,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结合部门职能调整,合并在不同部门分别设立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公共财政制度要求的政府性基金项目。通过清理,力争做到“三个一批”:即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收费标准,明确一批设有上下限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收取。建立支持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措施。加强涉企收费政策的宣传评估,推动建立和实施第三方评估机制,切实增强收费政策的针对性、时效性。全面落实保护企业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七、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分工

    依据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重点任务分工,结合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实际情况,将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当前减轻企业负担重点工作及分工明确如下:

    (一)研究建立政府性基金常态化公示办法,编制并即时公开市级政府性基金项目清单。(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二)研究建立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常态化公示制度,编制并即时公开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市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三)贯彻《江苏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编制并即时公开市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责任部门:市物价局)

    (四)组织开展全市企业负担情况调研,适时提出进一步加强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减轻企业负担相关意见。(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其他相关部门)

    (五)全面清理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相关收费,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收费。(责任部门:市编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六)编制并即时公布涉车、涉房、法定培训以及考试等涉企收费项目清单。(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七)贯彻落实苏财综〔2015〕1号、苏财综〔2015〕2号等文件精神,取消7项、暂停征收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免征4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5项政府性基金。(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其他相关部门)

    (八)进一步清理行业协会涉企收费,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措施。(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其他相关部门)

    (九)开展专项督查,重点督促各地建立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相关收费,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乱收费行为予以曝光,并由有关部门按职责严肃查处。(责任部门:市减负办、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有关政策的落实。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8日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15〕8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3月1起正式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进一步明确任务和职责分工,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一)辖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各镇(开发区)、街道和部门具体目标任务;制定实施年度计划,强化保障措施,加大资金投入,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二)明确污染源监管责任。市环保、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及时公布直接管辖的大气污染源名单,其余污染源原则上均由所在地辖市、区负责监管。

    二、加强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一)严格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管理。积极落实国家、省总量控制要求,对未完成年度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地区,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强化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制定出台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办法,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施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或关闭类项目1.5倍削减量替代。对总量控制平衡方案未通过审核的项目,一律不得予以审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过核定总量指标的,或替代削减方案未落实的,不予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三)推进排污权交易。及时完成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确权工作,制订出台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三、加强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

    (一)强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发改部门牵头做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组织制定削减燃煤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任务,改进能源结构,引导企业开展清洁能源替代。

    (二)严格燃煤建设项目管理。发改、经信、环保等部门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热电联产项目除外),禁止审批城市建成区、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的设施项目,禁止审批其他地区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项目,市场监管(质监)部门对不能提供项目环保批准文件的燃煤锅炉不予注册登记。

    (三)加快热电联产整合。市发改委会同经信、环保等部门积极推进热电联产整合,关闭主城区部分热电企业,进一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

    (四)加强燃煤炉窑整治。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2015年年底前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禁燃区内各类燃煤炉窑(集中供热项目除外),包括燃煤锅炉、工业炉窑、懒汉炉、茶水炉、快炉等;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生物质燃料,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同时,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燃煤锅炉整治任务。

    (五)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市经信会同商检、市场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进口、销售和燃用环节煤炭质量监管。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开展专项清理,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原煤散烧,禁止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散煤和固硫型煤。

    四、加强工业污染治理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发改、经信等部门积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新建、扩建列入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积极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经信部门牵头制定高污染工业项目调整退出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强化工业废气治理。环保部门对排放恶臭污染物、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等的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指导排污单位切实履行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三)规划建设工业园区大气污染监测监控系统。各辖市、区全面排查工业园区废气污染源,由市环保部门统一制定工业园区大气污染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划,各辖市、区及相关园区负责组织实施。

    (四)规范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2015年开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于每年7月1日之前向社会公开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各辖市区排查确定,市环保局于每年3月底之前统一公布。

    五、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一)严格机动车环保准入。公安、环保、商务等部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落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政策规定,确保在本市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的机动车符合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

    (二)全面淘汰老旧机动车。市环保、公安部门加强黄标车限行管理,加大黄标车闯限行区查处力度,2015年上半年黄标车抓拍系统扩大至武进区。2015年年底前淘汰所有老旧机动车和黄标车,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主动及时报废所有老旧机动车和黄标车。

    (三)加强行人、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规划建设市区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六、加强扬尘大气污染防治

    (一)建立属地管理为主、部门分工负责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体制。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拆除等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督促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切实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国土资源部门加强矿山开采扬尘污染防治,监督采矿权人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工程施工工地及港口码头堆场扬尘污染防治。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

    城管部门负责推行道理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清洗作业方式,有效防治道路扬尘污染;会同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单位和车辆的监管;会同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尽快规划、建设专用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

    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绿化养护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治理。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扬尘污染专项治理方案,进一步健全扬尘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切实落实《条例》规定要求,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三)征收扬尘排污费。物价、财政、环保等部门积极推进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加强扬尘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扬尘排污费主要用于扬尘治理。

    七、加强其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一)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一是严格饮食服务项目准入。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审批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扩建的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二是加强露天烧烤监管。城管部门加强对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行为的监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三是开展餐饮油烟治理。环保部门应当督促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正常运行,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督促营业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逐步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对建设选址不符合要求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二)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有利于农作物秸秆利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业部门对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加强秸秆禁烧目标责任制考核,辖市、区环保部门可以委托镇(开发区)、街道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进行查处。

    (三)城管部门加强对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以及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等行为的监管。

    (四)市公安会同环保等部门研究进一步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措施,有效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八、明确违法行为查处职责

    (一)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散煤或者固硫型煤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二)违反《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对在内河航道及港区水域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运输(海事)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在内河渔业作业水域发生的违法行为,由农业(渔业)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违反《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扬尘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环保、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城管、园林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管辖分工,依法进行查处。

    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车辆违法行为的查处。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车辆存在抛撒滴漏行为的,由城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城乡建设部门加强源头管控,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车辆密闭、冲洗等扬尘防治措施未落实即驶出施工场所的加大查处力度;交通运输部门对运输单位无道路经营运输证,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公安部门对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超载超速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违反《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违反《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五)违反《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城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七)违反《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城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九、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

    (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提前预警、有效响应”的原则及时修编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采取更加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

    (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名单(包括工业企业、工地、堆场等)动态更新机制,督促指导应急管控大气污染源制订完善各自应急预案。

    (三)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落实应急预案各项管控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整改问题。同时,在每次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步向社会公开应采取的应急管控措施和管控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十、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市政府严格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由市环保部门会同监察等部门约谈当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建立科学合理的大气污染防治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各镇(开发区)、街道和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四)严厉追究排污单位法律责任。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线索通报等制度。对排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拘留。排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发生大气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有关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除对该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严厉追究监管责任人法律责任。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发生《条例》第九十七条“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等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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