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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关于城区国有土地上征收小面积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2-08-1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妥善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小面积房屋被征收人的安置问题,2012年87日溧阳市出台了《关于城区国有土地上征收小面积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实施意见的目的

  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部分小户型房屋被征收人因经济原因无力承担产权调换差价,而影响居住的问题。

  二、小面积房屋被征收人需符合的条件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6平方米;只有一处住房且实际居住;三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经公示一周以上无异议。

  三、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四、采用的措施

  一是采取异地安置,被征收人以优惠价格购买安置房。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指定区域提供安置用房,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在56m2以下,以2800/m2的价格进行结算。

  二是实行共有产权,对采用异地安置的方法仍无法解决住房问题的,可采取共有产权的形式进行安置。由个人与政府按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

  (一)实行共有产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异地安置条件;

  2.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在产权调换结算时不足以支付安置房款,被征收人无力承担产权调换差价;

  3.经公示一周以上无异议;

  (二)对政府拥有的房屋产权部分,采取以下办法管理:

  1.由产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2.共有产权人按月租金10元/平方米向产权登记部门缴纳租金,租金每年递增10%

  3.被征收人在五年内购买共有产权安置房中政府所有的产权,按2800元/结算,逾期每年递增10%,至与市场价接轨为止;

  4.被征收房屋补偿款抵作安置房款,过渡费、搬迁奖金、装潢等补偿款项按规定支付给被征收人;

  5.物业费用由共有产权房屋使用人缴纳,房屋维修由产权人按产权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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