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标准如何规定?
医保基金对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起付标准但在最高限额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已经享受过其他门诊统筹待遇的部分),起付标准统一为每年度200元,最高限额1500元,对超过起付标准但在最高限额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首诊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医保基金补贴50%,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医保基金补贴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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