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待遇项目的支付顺序
根据“待遇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对参保人员发生的合规门诊费用,按照“特定病待遇、门诊慢性病待遇、普通门诊统筹”的顺序,先根据特定病待遇规定进行支付,对超过特定病支付限额或不符合特定病待遇支付规定的费用,再分别根据门诊慢性病待遇、普通门诊统筹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则支付。 参保人员享受相应门诊统筹待遇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起付标准,以及超过起付标准但在支付限额内个人自付部分),不再享受其他门诊统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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