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本级用人单位社会保险采用五险统一征收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收入按月如实申报,如无变动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可不作调整。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市人社局每年公布的当期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进行核定。
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18171元,下限不得低于2940元。
2.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各项津贴、加班工资等)。
3.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应采取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方式,如有特殊情况职工本人无法签字确认的,应当采用张榜公示或单位内部工资台账等方式告知职工。
4.对未主动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自当年7月起暂按该单位参保人员上月缴费基数的110%核定当期缴费基数;对未按规定进行缴费基数申报或申报内容不实的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重点稽核。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