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1日,江苏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江苏公安机关服务群众8项改革措施》。从今年3月1日起,江苏将实行省内机动车新车号牌网上自选、交通违法网上自助罚缴、相关户口登记迁移政策放宽等8项惠民举措。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搭建“微警务”移动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
内容:5月1日前省公安厅、各市公安局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率先建立,7月1日前全省所有县级公安机关全部建立移动互联网警务综合服务平台(简称“微警务”),依托微信公众号和手机等移动上网终端,将可在线办理的户籍、交管、出入境等办事办证项目以及非紧急报警求助、违法犯罪举报、政策咨询、防范宣传、警务公开等模块化、产品化上线,为群众提供便捷、周到、高效的“掌上服务”。
解读:近年来,全省各地公安机关积极顺应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注册开通了一大批公安微信公众号,探索推出了许多通过手机上网实现的便民服务项目,涌现出南京玄武公安分局“玄微警”等深受群众欢迎的服务品牌。为深入贯彻国家“互联网+”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公共服务水平,更好满足互联网时代广大群众对警务服务的新期待,省公安厅决定,大力倡导“互联网+警务服务”的理念,按照“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思路,推广“玄微警”等工作经验,加快全面建立“微警务”移动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周到、高效的“掌上服务”。
考虑到地区差异,“微警务”建设工作分三步走:第一步,今年5月1日前,省公安厅、各市公安局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按照统一的内容规划、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率先完成“微警务”一期建设或升级任务,上线运行一批可在线办理的户籍、交管、出入境等办事办证项目,以及非紧急报警求助、违法犯罪举报、政策咨询、防范宣传、警务公开等服务功能,配套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线下警务工作运行机制,努力做到群众足不出户、动动手指就能办好证、办成事。第二步,7月1日前,全省所有县(市、区)公安局和城市公安分局全部按照上述要求,完成“微警务”一期建设任务。第三步,持续拓展完善“微警务”平台功能,不断推出更多更好的办事服务项目,并鼓励各地公安机关创新推出个性化、多样化的特色服务。
二、放宽户口登记迁移政策
内容:自3月1日起,简化华侨恢复户口登记手续,已注销户口的江苏籍华侨回到江苏工作、生活的,可由本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向原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恢复户口,符合现住地落户条件的,可在现住地直接恢复户口。放宽亲属投靠户口迁移范围,父母双亡的未婚子女可以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双亡的成年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投靠本人;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另一方和未婚子女可以投靠现役军人的父母;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其父母可以投靠另一方;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双方父母与军人的子女可以相互投靠;在同一省辖市的,岳父母、公婆与女婿、儿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可以相互投靠。以上投靠迁移,被投靠人应有投靠地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并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放宽大学生户口迁移条件,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可办理一次户口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也可申请将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迁入本人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地与原籍地不在同一省辖市的,按市外迁入政策办理。
解读:一是简化华侨恢复户口登记手续。根据原有规定,华侨回国来江苏定居的,应当先向拟定居地的省辖市(省直管县)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经侨务部门核查审批后,领取《华侨回国定居证》,再凭《华侨回国定居证》等有关材料,到定居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新政策实施后,对于符合条件的江苏籍华侨,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直接向原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恢复户口,符合现住地落户条件的,可向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直接恢复户口。对于查找不到注销记录的江苏籍华侨,以及非江苏籍华侨回国来江苏定居的,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华侨身份依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予以界定。江苏籍华侨的范围包括:从江苏省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原籍江苏,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已经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凭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认定;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视为华侨的,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5年出入境记录认定。
华侨申请恢复户口的,可向原籍户口所在地、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地、符合投靠条件的直系亲属或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恢复户口书面申请;2、本人有效护照;3、驻外使领馆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认证、公证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4、户籍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能证明原籍户口被注销的户籍档案资料;5、申请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恢复户口的,还需分别提交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二是放宽亲属投靠户口迁移范围。原政策规定仅允许子女与父母之间相互投靠和投靠配偶。新政策实施后,在保留原亲属投靠户口迁移情形的基础上,放宽了亲属投靠户口迁移范围,增加了特定条件下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军人家属和岳父母、公婆与女婿儿媳的投靠情形。
居民办理投靠迁移的,可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投靠迁移书面申请;2、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主要包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户籍档案资料、亲子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4、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书面申明;5、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6、属于父母双亡、军人家属投靠情形的,还需要分别提交死亡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如将户口迁往农村地区,还须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落户条件。
三是放宽大学生户口迁移条件。原政策规定,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生集体户,但只有在毕业以后,才可以将户口从学校迁出。新政策实施后,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既可以办理户口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也可以申请将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出,但仅限办理一次。在校期间转学、退学、肄业或被开除学籍的,仍按原有政策规定办理。
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凭录取通知书,可向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申请将户口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的,可向学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迁移户口书面申请;2、本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3、学生集体户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书。拟迁入地与原籍地不在同一省辖市的,按市外迁入政策办理;拟迁入地与原籍地在同一省辖市,地址发生变化的,按市内迁入政策办理。
三、实行机动车号牌网上自选
内容:自3月1日起,省内机动车车主办理各类小型汽车新车上牌,可登录各市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在公布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段内自主编排机动车号牌号码,供编排的号牌号码不少于5万个。
解读:近年来,我省每年新增小型汽车120万余辆,广大群众对机动车号牌问题十分关注。为进一步保证机动车号牌发放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省公安厅决定借助推广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在保留原有“20选1”、“30选1”电脑随机选号的基础上,推出小型汽车号牌网上自主编排,增加车主自主选择权。车主可以登录各市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在公布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段内,自主编排喜好的号牌号码,只要该号码未被其他车主选中,即可成功申请。可供车主选择的号牌号码不少于5万个。
通过“网上选号”方式选择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先注册为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用户,个人可在互联网注册或到当地车管所窗口注册,单位必须到车管所窗口注册。选号前应认真阅读办事指南,准备好合格证、发票、身份证、手机等,选号时按提示办理,选号后按提示在规定时间内到车管所完成注册登记。
“网上选号”注意事项:1、自主编排选号仅限于小型汽车新车上牌,“二手车”暂不能自主编排选号。2、购车发票上的车主与选号用户必须为同一人,不能代人选号。3、自主编排一共提供20次机会,如果20次机会用完都没有选到喜好的号码,只能通过其他方式选择号码。4、车主应根据喜好确定自主编排号码的顺序,当自主编排的号码未被其他车主选择的,车主必须选择,不再提供自主编排其他号码的机会。5、选号后,应按提示在规定时间内到车管所完成注册登记,否则将纳入“黑名单”,两年内不能再次自主编排选号。
四、实行交通违法网上自助罚缴
内容:自3月1日起,省内机动车车主、驾驶人可登录江苏银行网上银行或手机APP,查询交通违法电子监控记录,对适用简易程序且不作记分处理的200元以下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自助处理并缴纳罚款。
解读:近年来,我省机动车和驾驶人迅猛增长,由此产生的交通管理业务和服务需求快速增长。为满足群众相关需求,我省公安交警部门先后采取了延长办公时间、增设便民服务工作站等多项措施,但受限于警力资源、业务场所、办理时间等诸多因素,群众缴纳罚款不方便、长时间排队等问题仍然存在。为此,省公安厅决定,用互联网思维创新和完善工作方式,推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交通违法自助罚缴,以节约办理时间、减少群众往返、提高服务效率。去年11月以来,南京、淮安、扬州、泰州、宿迁等市已先后上线交通违法网上自助罚缴服务,2月份这项服务将推广到全省。自3月1日起,全省各地群众均可登陆本市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通过省公安厅与江苏银行共同研发的缴款平台进行网上自助罚缴,初期支持江苏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等7家银行的跨行缴款;后期省公安厅将联合江苏银行对项目进一步优化,计划新增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上海银行等7家银行,实现主流国有银行、商业银行跨行缴款的全覆盖。
交通违法网上自助罚缴的操作步骤是:在江苏银行营业网点开通专业版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后,可登陆江苏银行网上银行官方网站或从安卓市场、苹果APP STORE下载手机银行,在网上银行通过“缴费支付”—“自助缴费”—“交通罚款”菜单,在手机银行中通过“生活”-“交通罚款”菜单,可查询交通违法电子监控记录,对适用简易程序且不作记分处理的200元以下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自助处理并缴纳罚款。
网上自助罚缴服务主要面向私人小汽车的交通违法,不适用大中型客货车、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化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监管车辆交通违法以及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重点管理交通违法行为。
五、优化机动车检验服务
内容:针对6年内免于上检测线检测的车辆每两年领取检验合格标志,3月1日前在全省所有居民区附近公安交警大、中队和有条件的派出所,以及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代办车辆业务单位,全部设立免检车辆检验合格标志领取点,方便群众就近领取。
解读:根据国家新车上牌6年内免上检测线检测每两年直接领取检验合格标志的新政,我省每年有近300万辆汽车可以享受该项政策。为方便群众就近领取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警部门在原有免检车辆检验合格标志领取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增设领取点。车主只要提交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就可以直接领取检验标志,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检验记录。
六、缩短易制毒化学品审批办理期限
内容:即日起,将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审查周期,缩短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网上申报购买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办结期限,缩短至自省公安厅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
解读: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审查周期,自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目前,申请购买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需经县、市两级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后,报省公安厅审批。考虑到我省易制毒化学品已全面纳入网上监管,省公安厅可通过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审批、网上发证,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允许的范围内缩短审查和审批周期,将减少企业办证时间,更好地服务企业生产经营。
七、推行边检“多证通”服务机制
内容:在去年实现边检《登轮许可证》省内“一证通”的基础上,自今年7月1日起,省内需要跨地市在开放口岸办理国际航行船舶搭靠手续的,经边检机关诚信记录认定、具备申办资质的口岸从业人员,可在全省任一海(江)港边检站提出申办全省通用的《搭靠外轮许可证》(长期)。持证人员需前往省内异地开放口岸搭靠国际航行船舶时,只要具备当地口岸的经营许可,即可到该开放口岸所属边检站进行证件激活,开通证件异地使用功能搭靠作业,无需重新申领《搭靠外轮许可证》。
解读: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我省公安边防部门依托“大数据”系统和边检诚信管理规则,在去年边检《登轮许可证》省内“一证通”服务机制成功推广应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边检办证服务范围,在各海(江)港口岸全面推行边检“多证通”服务机制,切实简化边检办证行政审批环节,便利口岸服务对象。通过边检“多证通”,真正实现“一地办证、多地通关”的服务目标,将大大减少服务对象因异地重新申办证件而带来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八、简化消防许可备案
内容:即日起,取消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消防备案;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的抽查比例从99%降为50%,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比例从10%降为5%;对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申请受理过程中,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单位登记保存已经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待资料补齐后正式受理。
解读: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不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以往对哪些建设工程属于“依法不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均由群众自行向住建部门询问确认。此项改革措施,对“依法不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的范围予以了明确,取消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将大大减少办事群众在多部门间往返咨询的麻烦。关于工程投资额和建筑面积的认定方式,申请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通过书面说明并承诺的方式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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