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费用减除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8月份和9月领取的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未修改前为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因此单位(扣缴义务人)8月份向员工(纳税人)发放工资的时候就应该扣缴,并在9月份申报缴纳税,该笔收入应该仍适用20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和老税率。纳税人9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则应该按3500元费用减除标准和新税率来计算税款。
案例:某企业职工王某2011年8月、9月分别取得单位支付工资、奖金等5000元(已扣除三险一金),王某在计算8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老税法的规定,适用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以5000-2000=30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新税法的规定,适用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以5000-3500=15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薪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否有所调整?税负是否降低?
此次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级距结构,税率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具体见下表对比。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率及级距对比表
级数
|
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原税法
|
不超过500元的
|
5
|
0
|
新税法
|
不超过1500元的
|
3
|
0
|
2
|
原税法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25
|
新税法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原税法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125
|
新税法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原税法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
|
新税法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原税法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1375
|
新税法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原税法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3375
|
新税法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原税法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6375
|
新税法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8
|
原税法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9
|
原税法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案例:仍以小王8、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为例:8月份小王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3000按照老税法适用15%税率和125元速算扣除数,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15%-125=325元。
9月份小王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1500按照新税法适用3%税率和0元速算扣除数,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3%-0=45元。
相比较而言,新税法实施后小王工资收入相同情况下直接减少税款280元,个人所得税税负明显降低。
三、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否进行了调整?
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率及级距对比表
级数
|
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原税法
|
不超过5000元的
|
5
|
0
|
新税法
|
不超过15000元的
|
5
|
0
|
2
|
原税法
|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
10
|
250
|
新税法
|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10
|
750
|
3
|
原税法
|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20
|
1250
|
新税法
|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0
|
4
|
原税法
|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4250
|
新税法
|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30
|
9750
|
5
|
原税法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35
|
6750
|
新税法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35
|
14750
|
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9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改为3500元/月。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此次调整时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1年度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分步计算如下: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②然后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再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案例:某个体餐饮企业,账证健全使用查账征收方式,若2011年全年取得营业收入600000元,采购菜、肉、米、面等原料费为300000元,缴纳水电煤气费、房租等100000元,缴纳其他税费合计36000元。雇佣员工4人,每月工资1500元。该个体餐饮企业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应分段计算:
①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00000-300000-100000-36000-1500×4×12-(2000×8+3500×4)=62000元;
②前8个月应纳税额=(62000×35%-6750)×8/12=9966.67元;
③后4个月应纳税额=(62000×30%-9750)×4/12=2950元;
④全年应纳税额=9966.67+2950=12916.67元。
四、本次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调整为3500元后,对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有影响?
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本次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调整为3500元的同时,还将附加减除费用由2800元调整为1300元。也就是说,可以享受附加减除费用的人员费用扣除的总额仍保持在4800元(3500+1300),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发生影响,但是因为此次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和级距调整,所以对应纳税额会有所影响。税法所说的外籍人员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等。
案例:某外商投资企业外籍总经理史密斯先生在中国境内任职未满90天,2011年8月、9月均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20000元。
史密斯先生在计算8月份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老税法的规定,使用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和2800元附加减除费用,以20000-(2000+2800)=15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老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5200×20%-375=2665元。
在计算9月份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新税法的规定,使用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和1300元附加减除费用,以20000-(3500+1300)=15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新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5200×25%-1005=27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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