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职女职工
(1)产请检查费用,由基金限额支付1000元/人。
(2)住院分娩期间的费用,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因生育而引起的流(引)产的医疗费用,符合保险规定的,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保险规定的,4200元以下部分,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4200元以上部分, 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3)生育流引产,符合规定的费用基金全额承担(异地:在定额范围内按实报销)。
2、失业女职工享受标准同在职女职工。
3、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女职工标准减半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