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依据前述规定,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人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用被划分为两个清偿顺序,即第一清偿顺位为破产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职工债权;第二清偿顺为破产人欠缴的前述以外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