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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方面?

发布日期:2020-01-0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①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②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③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④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⑤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的保护,一般是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同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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