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车辆的如何处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逾期不参加审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管所应当注销其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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